追溯还是等待?“无主”状态在哪里?

这周在学蚂蚁私塾拆解版的《自由的伦理》(穆瑞·罗斯巴德),看到财产权的相关表述,引起了很多的思考。先是我对私塾概括的关于财产权的判定内容产生了疑惑,有一些我无法用逻辑解释的坎,随后我又找了原著来看,在原著资料的补充下,我终于找到一套能够理顺逻辑的解读,但这套解读与私塾的拆解版本所表达的意思有出入,现在我整理出来,作个对比。

必需先要说明的是,这里涉及到财产权的讨论,是对自由社会财产权的讨论,在自由社会里,人可以有自由意志和自由的行为,但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或合理享有的财产,我们将侵犯他人财产的人界定为罪犯,侵犯行为界定为犯罪,罪犯通过犯罪得来的财产不算其合法或合理享有的财产。

对于无人所有的资源、物体,这里有一个“原始占有”原则:一切无人所有的资源、物体都正当地属于第一个发现并通过改造赋予其使用价值的人。

一、问题提出

对于财产权的判定,我们先看看私塾版的表述:

我们如何确定小A拥有手上这块劳力士手表的产权呢?

1、如果我们清楚地知道,这块手表的产权流转过程跟犯罪无关,那么它就是小A的;

2、如果我们不清楚这块手表的产权流转是不是哪个环节跟犯罪有关,无法查明,那么作为“无主”财产的手表当然属于当前占有者小A;

3、如果我们知道这块手表在产权中有环节涉及犯罪,但受害人或继承人找不到了,那么假设小A是正当得来的,手表就归小A,假设小A是非法得来的,应还给第一个使手表脱离无主状态并使用的人;

4、如果这块手表是小A犯罪所得,且可以找到受害人或其继承人,则财产权应立即回归,罪犯和非正当产权人不可得到任何补偿。

前面两点是没有争议的,我的第一个疑惑点是第3点的后半句,A非法得来的手表到底要还给谁?文章的表述是还给“第一个使手表脱离无主状态并使用的人”,为了找到这个人,我们首先要先找到文中提到的这个“无主状态”到底在哪里,发生在什么时候?

二、场景化事件

当一个普适性问题不好理解的时候,我比较倾向于先找出普适性问题的一个个案,从一个特定的例子去理解,再将结论普适化。

这里我们可以先人为设定一个符合第3点后半句表述的场景:假设手表产权中只有一个环节涉及到犯罪,A就是这次犯罪的罪犯,TA从别人手上偷来了这块手表,而这个事实现在已经被人发现,假设被A偷手表的人(受害人)是B,但B和B的继承人我们找不到了(这里的“找不到”要理解成一个认定的事实,在实在法的做法可能是过了多长时间还是找不到B就认定为找不到,类似于失踪认定死亡一样,总之找不到是一个事实,不用纠结是不是以后还有可能找到)。

从现在起,我们就可基于以上场景继续去寻找我们关心的“无主状态”了。

三、向前追溯

由于私塾的文字里用的是“还给”这个字眼,所以我很自然地觉得应该向前追溯了,这个“无主状态”应该是在发生在小A被发现偷了手表之前。如果这个思路是对的话,我们一个阶段一个阶段地去找,总会找到那个文字里提到的“无主状态”。

我们先来看A偷了手表后到A被发现偷手表事实之前这个阶段,这个阶段属于不能证明流转环节是否与犯罪有关,根据第2条的判定,手表是归小A的,所以这个阶段并不是属于“无主状态”。

再往前,B获得手表后到A偷到手表之前这个阶段显然也不是“无主状态”,手表的主人是B嘛。

这就奇怪了,难道还要往前追溯到B获得手表之前吗?但是我们所简化的场景里已经没有B获得手表之前的产权归属信息了,需要补充信息吗?如果我补充的信息是“手表一生产出来就卖给了B”呢?这就没有办法再追溯了吧。是我们场景设置得不对吗?显然不能说场景不对,上述场景是一个符合条件的特例,泛例适用的结论在特例中肯定也能适用。不对的只有一种可能,方向不对,不应该向前,而应该往后。

四、往后等待

如果我们不向前追溯了,往后等待会发生什么?

现在,小A是罪犯的事实已经被揭开,TA是罪犯,罪犯对其通过犯罪得来的财产不能拥有产权,TA是从B那里偷来的,产权应该是属于B的,但是B和B的继承者我们都找不到,这也是个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谁拥有这个手表的所有权呢?好像没有人是不是,这就对了,没有人拥有这个手表的所有权,就是这个手表的“无主状态”,这个无主的手表现在正在等待下一个前来对它“原始占有”的主人。

五、原著原文

现在整个逻辑应该已经理顺了吧,我之所以思维上绕了这么大一个圈,那是因为私塾拆解版的表述上用了“应还给”的字眼,这个字眼很容易让读者去误解。我在理顺思维的过程中,是找了原著来看的,原著里也有类似的概括文字,我们来看一下:

(3)如果我们知道现有产权来源于犯罪行为,但我们找不到受害人或其继承人,则(3.1)如果现在的产权所有者不是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的人,则他就对被假定为无主的财产享有正当的所有权。但是(3.2)如果当前产权人自身即为盗窃财产的罪犯或罪犯中的一员,则显然他不得享有财产权,第一个使此财产脱离无主状态并为其所用的人,享有财产权利。最后(4)如果当前的产权是犯罪所得,并且可以找到受害人或其继承人,则财产权立即回归后者,罪犯或其他非正当产权人不能得到任何补偿。

在原著的概括虽然没有私塾版写得生动,但其逻辑是严谨的,没有容易引起误解的字眼,再结合原著举的一个例子,很容易理解是要往后等待的意思:

如果琼斯是小偷,则显然不能允许他拥有手表,因为罪犯不能享有犯罪成果;他必须交出手表,并且可能还要接受其他处罚。这种情况下,谁能取得手表呢?运用我们的自由财产理论,琼斯被逮捕后,手表处于无主状态,因此第一个“原始占有”手表的人——获得并使用手表,将其从未经使用的无主物转化为有价值的有主物的人——对其合法地享有所有权。

六、另一个问题

私塾拆解版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具体在原文的第4点。其实3、4两点都是在说手表流转过程涉及犯罪的情况,还涉及到另外两个条件:1、受害者或继承人是否能找到;2、小A是否是罪犯。两个条件的是否关系组合起来应该有4种情况:1是2是、1是2否、1否2是、1否2否,仔细看私塾的拆解版,其实是漏掉了“受害者或继承人能找到且A不是罪犯”(1是2否)的情况。第4点不妨修改为“如果这块手表的流转过程涉及犯罪,且可以找到受害人或其继承人,则不管小A是否有参与其中,财产权应立即回归,罪犯和非正当产权人不可得到任何补偿。”

七、总结

如果我的解读是正确的话,那么我就给私塾的产品挑了一些毛病,但是我还是认为私塾的东西是很好的,它给我介绍好书,帮我拓展视野,给我带来很多思考的机会,只不过还有完善的空间而已。这次思考更加验证了蔡叔在拆某本书时写的话,我们不应该信罗振宇、李笑来、蔡叔本人,什么东西都要经过自己独立的思考,才能化为自己的东西,所以,只信自己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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