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事实
河南信阳市的郭某林在某小区骑自行车时将在小区内玩耍的五岁男童罗某某撞倒在地造成罗某某的右脸受伤出血。
同为该小区居民的孙某见状后,马上找人联系罗某某家长,并告知郭某林应等待罗某某家长前来处理。
郭某林称是罗某某撞了自己,欲先离开。因此,郭某林与孙某发生言语争执。孙某站在自行车前阻拦郭某林,不让郭某林离开。
郭某林情绪激动,称此事应交由 110 处理,随后将自行车停好,并坐在石墩上等候,郭某林坐下后不到两分钟即倒地。
孙某拨打 120 急救电话,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即对郭某林实施抢救。郭某林经抢救无效,因心脏骤停死亡。
刘某某、郭某丽、郭某双作为郭某林的配偶及子女,起诉请求孙某及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共计 40 余万元,并要求孙某赔礼道歉。
二、分析
网友们对老人郭某林的死亡大体有两种看法。
看法一:这一部分网友认为老人的死亡与孙某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他们认为如果没有孙某与老人的言语争执,那么老人便不会情绪激动,从而倒地不起造成老人的死亡,应该由孙某和小区的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其中孙某来承担主要责任,小区物业公司承担一些责任
看法二:这一部分网友认为老人郭某林的死亡应该由老人自己来承担,因为孙某的行为是正当的,孙某是奔着保护孩子罗某某的权益而产生的阻拦老人的行为,出发点是没问题的,并且孙某的行为只是轻微的言语行为,并没有产生过激的身体动作或刻薄的言语,老人的死亡与孙某关系不大,主要责任由老人自己承担。
三、法律解释
1.针对孙某:
当地法院认为孙某在看见孩子罗某某被撞后主动阻拦老人并且要求等到孩子的父母到达现场后才能离开,孙某的直接目的是保护孩子罗某某的安全,孙某的这一行为不但不违法而且是正义的,是应该被提倡和发扬的。
而且孙某与老人平时没有交集,并不了解老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况且孙某的行为孙某在阻拦过程中虽与郭某林发生言语争执,但孙某的言语并不过激,其阻拦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孙某的阻拦行为本身不会造成郭某林死亡的结果。
郭某林倒地后,孙某及时拨打120 急救热线救助,郭某林在抢救过程中因心脏骤停而不幸死亡,孙某的阻拦行为与郭某林的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孙某亦不存在过错,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2.针对小区物业公司:
首先孩子罗某某是在小区的公共娱乐场所玩耍,并且没有证据证明是孩子及同伴的玩耍使得该处交通发生了阻塞,即老人骑自行车撞伤孩子并不是小区交通问题没有处理好的问题,而且在得知老人郭某林倒地不起后,小区内的物业人员主动进行疏散人群,给救护车让出了安全通道,这已经尽到了小区物业公司的义务,故小区物业公司没有责任。
四、总结
这个案件并不是一个简单案件,这实际上是一种好的信号,即善良无罪,好心不应该得到恶报,法院判决 好心救助人孙某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便是用货真价实的例子告诉老百姓,不要禁锢我们的善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没有丢也决不能丢!!!
从前些年的“好心扶摔倒老人反被讹”,到现在即使大路上有老人摔倒地人们想扶不敢扶,想帮不敢帮,为了扭转这样的不良风气,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和谐友善和中华民族友好互助的优良传统
国家决定对自愿救助行为进行大力弘扬,同时也对群众对救助行为产生的一些后顾之忧进行明确的规定-“法律是大家的后台”,大家不必禁锢自己善良。
五、普法小知识:自愿救助行为
我国《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我国《民法典》还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救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自愿救助行为发生免责的效力,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1.自愿救助行为适用主体是非专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救助他人的自愿行为,例如路人救助交通事故受伤者。
2.自愿救助行为须在紧急情况下实施。
3.自愿救助行为须以救助他人为目的。
4.自愿救助行为必须在自己能力范围内以有利于受助人的方式实施。
5.救助人必须尽到一般理性之人在当时情况下应有可有的谨慎和勤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