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1、2022年6月27日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装修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当天支付给装饰装修企业首期工程款。
2、装饰装修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施工,中途停工,装修人重新找新的装饰装修企业施工。
3、2023年1月15日,装饰装修企业起诉装修人,追要工程款。
4、2023年经某基层人民法院3次开庭,代理人提出反诉,为装修人减损三份之二的前提下,最终达成调解结案。
争议焦点
在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工程数量、工程质量,是否需要支付工程价款以及支付多少工程款。
律师观点
代理人在装修人被起诉后作为装修人一审的代理人,代理人亲自到现场勘察现场情况,确定是否具备鉴定条件,并与装修人当面沟通核实工程量及工程情况。
最终确定以下辩护思路:经核实,装饰装修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和窝工问题,特别是地暖水泥品牌、标号强度不够等,决定向法官提出反诉;经现场勘察,现场已不具有鉴定条件,强行鉴定会对装修人造成更大损失,减少装修人损失的调解结案是较好选择。
案件结果
最终调解结案。
律师评析
从本案中得到以下启示:
一、深入细致的事实调查是办理本案件的重要基础。事实调查在本案中非常重要,新的装饰装修企业已经装修完毕,若是强拆确定工程量和工程质量强度大且造价高,代理人现场勘察结合装修人认可的工程量确定工程价款,但装饰装修企业对本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不认可,经过三次开庭,最终确定了双方认可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为后续调解结案奠定了基础。
二、灵活务实的诉讼策略是办理本案件的必然逻辑。装修人委托代理人时明确表示减损处理以及调解结案的诉求。为了实现以上目标,在不具有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一次现场勘察、二次与装修人沟通扎实事实,三次开庭与装饰装修企业落实事实,提出反诉降低装饰装修企业的心理预期,在经过三次艰难谈判的情况下最后达成调解方案,最终以超过装修人预期且减损三份之二的情况下,促成调解结案。
杜欢欢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擅长金融公司、国企、上市公司、集团公司等公司相关非诉和诉讼等业务。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审核和制定,代理诉讼和仲裁案件,法律咨询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法律事务。
个人简介:杜欢欢,诉讼法学硕士,中共党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从业近十年形成勤奋努力独挡一面,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用心做人用心做事的习惯。形成“尊法、敬业、诚信、高效”执业道德准则。曾服务某头部金融公司,工程国有企业,某能源科技上市公司;曾代理多个二审改判,一审驳回诉请,多个调解结案的经典案例。得到委托人的一致认可和肯定,获赠数十面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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