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下,注册资金可以认而不缴吗?

按照修订的《公司法》及相关条例,“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已经从“实缴登记制”调整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说注册资本的实缴已经没有期限承诺限制,也没有认缴最低限额,也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认缴制的全称是“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通俗点来说就是企业成立时,注册资本可以由股东自己先报一个数字,然后约定好一定期间内把资金缴足。至于资金何时到位,法律并没有做硬性的要求,由股东协商确定就行,也不需要出具验资报告。

所以,注册资本没有了即时的实缴规定,公司可以注册成一块钱,也可以注册成五个亿,甚至是一百个亿。

那么注册资金越大就越好吗?这里头有什么讲究吗?很多股东为了让公司看起来实力雄厚,会尽可能地把注册资本写的很大。那么设定注册资本有什么门道呢?今天就来说一说相关的考虑因素。



所在行业的特殊要求

理论上,除了仍旧实行法定注册资本的行业外(比如银行、保险、证券、融资租赁、建筑施工、典当、外商投资、劳务派遣等十四类行业),其他企业基本都是认缴制。

不过企业为了获得某些资质,也可能会被要求注册资本的金额。比方说互联网公司申请ICP经营许可证时,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某个金额;天猫、京东也会要求入驻的商家的注册资本也必须在一定金额以上。

还有一种情况,一些招投标项目或者比较大型的合作伙伴,为了确认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实缴,要求合作公司出具验资报告。这就需要在注册资金完全到位之后,再找会计师事务所来出具验资报告了。

这时候如果注册资金设定得太大,一时半会到不了位,可就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了。



息息相关的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而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可知,此项是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0.5‰来贴花。

注册资金投入后,入账是在“实收资本”科目的。假使注册资本设定为50个亿,那么光是印花税总共就要缴纳25万元(50亿*0.5‰)。

这里有一点要注意,25万元不是要一次性缴纳的,因为印花税是按实缴的金额来计算的。如果首次实缴10亿元,那么印花税先缴纳5万元(10亿*0.5%)。等注册资本全部注足之后,印花税也就缴纳完毕了。


借款利息能否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举个简单例子来理解一下上面复杂的规定:

假使企业注册资本一个亿,约定2016年12月31日缴纳完毕。但是一直都没有实际缴纳,而企业又在2017年借款1000万的话,这1000万产生的利息是没办法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若是年利率是5%,那么一年下来的利息是50万。而企业这一年刚好有利润,那么这不能扣除的50万元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了。


跟注册资金成正比的风险与责任

还是先讲一个例子:

一家注册资本为100万的公司,老王占70%股权,所以需要出资70万。后来公司经营不善,欠了1000万的外债。那么老王最多只承担70万的责任,但如果注册资本是1000万,老王占70%股权,那么老王就要承担700万的责任!

所以,注册资本如果超过了可以承受的范围,那么无形中把企业对外承受责任的范围也加大了。万一公司资不抵债,面临破产,认缴了天价注册资本的股东就必须在承诺的范围内对债权人负连带责任。


注册资本认缴的风险防范

(1)谨慎约定认缴的注册资本,即在股东自身可控制范围内认缴注册资本,在市场经济发展日益完善的今天,注册资本约定较高并无实际意义,相反却会引起股东较大的偿还责任;

(2)如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约定的较高,可以考虑设立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无需约定过高,将业务进行分散,避免有限责任变成相对无限责任的风险;

(3)尽量少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即避免公司的股东仅有一人的情况,这样既可以避免极易证明的股东与公司的人格混同情况,也可避免公司在被强制执行时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从以上几点我们可以看出,注册资本并不是越大就越好。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设定一个合理的注册资本,才是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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