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注意:不是指土地承包费)。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在一个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里工作的人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是根据有无编制来认定,实务中往往认为临时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上述规定,判断标准是是否从事公务。
由此可见,在一定情况下,村基层组织人员,临时工都可能成为“国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