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或者是旧货,如何缴纳增值税?
旧货是指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价值的货物,包括汽车,旧摩托车,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情形一
1,销售旧货
2,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3,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
税务处理:按简易征收的办法,依据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计税公式:增值税=售价÷(1十3%)x2%
情形二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除上述两种形式以外的固定资产。
2,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税务处理: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计数公式,增值税=售价÷(1+17%)x乘以17%
2,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的以下销售情形的税务处理。
情形一
1,销售旧货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税务处理: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计税公式:增值税=售价÷(1十3%)×2%。
情形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税务处理: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计税公式:增值税二售价÷(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