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微博有两条热搜,一是华晨宇申请强制黑粉道歉;二是赵露思律师回应败诉。
第一条是见怪不怪,第二条是有点意思,大概就是明星起诉黑粉名誉侵权,法院驳回了明星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在微博公开的判决文书截图和相关信息显示,赵露思工作室在2023年2月28日发布声明,称因为某些微博用户在微博平台针对赵女士发布了诽谤、侮辱的言论,导致赵女士的社会评价降低,严重影响其声誉,并且已经对部分用户提起的诉讼,要求相关被告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之后,微博用户“拜**”发布微博,称该案她压根都没去开庭,最后法院判决:案涉博文并未包含明显侮辱性、贬低性的言论,亦不存在一般公众理解中的违反公序良俗的道德性负面评价,属于娱乐圈中常见的话题评论行为,不宜作为名誉侵权处理。驳回原告赵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个事情其实是有点意思,忙活了一年多,原本这类案子通常都是必赢的,毕竟在黑粉中,侮辱、诽谤人家是实打实的,但这个案子判决一出来,就很难评了。
当然原告律师也称,这只是一审没有生效,还会继续上诉,这句话也没毛病,现在还不能真正称为“败诉”。
明星状告网友最多的,就是以侵害名誉权为由进行民事诉讼。多数都是以胜诉、黑粉公开道歉、赔偿告终,鲜有明星告黑粉败诉的案件。
要构成名誉侵权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且要具有特定指向性。
首先需要有侮辱、诽谤的行为。
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贬损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实践中常见的侮辱方式有暴力侮辱、语言侮辱、文字侮辱。构成侮辱,不要求相关事实是真实的。
诽谤指捏造虚假事实、丑化他人人格。首先看行为人是不是捏造虚假事实,再看其行为表现是否具有丑化人格的后果。
损害名誉权通常是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名誉或者捏造事实来丑化人格,因此只要行为人没有实施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即使言辞比较激烈,也不宜认定侵权,这一个标准可以采用合理第三人的标准来判断。
在公开的部分判决内容显示,法院认为不构成名誉侵权的理由,主要是两部分:
第一,赵女士作为公众人物,在享受广大粉丝群众追捧崇拜的同时也应对公众中的部分质疑、批评言论具有更高的容忍义务;
第二,案涉博文并没有包含明显侮辱性、贬低性的言论,也不存在一般公众理解中的违反公序良俗的道德性负面评价,属于娱乐圈中常见的话题评论行为,不宜作为名誉侵权处理。
对此分析:
1-公众人物人格权应受到限制
在这类案件中,涉及公众人物人格权与言论自由时,人格权通常要让渡于言论自由等公共利益。就等于说,一个人选择成为公众人物,由于他自身的特征,使得他们与公共利益,公众兴趣等密切相连,同一言论,对于普通公民可能构成侵权,但对公众人物而言,可能就不是侵权了。
就比如在这个案件中,法院就认为,赵女士在享受广大粉丝群众追捧崇拜的同时也应当对批评的言论具有更高的容忍义务。
王利明教授在《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一文中阐述了限制的三个理由:一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满足公众兴趣的需要;二是协调舆论监督权和人格权保护的需要,在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于保护舆论监督的权利,因为舆论监督的权利毕竟关系到公共利益的维护;三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需要。
当然,这一限制也不是过分倾斜,对于明显有侮辱性的言论,或者恶意攻击的,无疑是构成侵权的,只是对于部分一般人看来不足以导致降低社会评价的言论,会适当倾斜。
此外,对于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公众人物,也应当分类考虑,比如顶流明星和知名度较低的明星,受到的限制也是不同的。知名度越高,受到的限制也就越多。
2-什么样的言论才构成侮辱、诽谤?
判断某一表达是否构成侮辱、诽谤,除了一般的要求之外,还有一个抽象的判断标准,即合理第三人的标准。
合理第三人的标准要求即按一个有理性的、普通的一般人的理解来判断某种表达是否属于侮辱、诽谤。
在赵女士案件中,法院的理由之一也提及这一点:根据一般理性人的理解与判断该种描述并未达到丑化原告人格的程度,故不构成侵权。
所以这个标准其实是有一定裁量空间的,网上也pou出了那一条微博原文,大致是说拍摄时的一些事,笔者认为是没有到侮辱、诽谤的程度,即使可能有嘲讽的味道,但并不是一般人认为的侮辱言论,不构成侵权。
在此之前就有素人一审胜诉,二审败诉或发回重审的。本案赵女士也提起了上诉,对于是否构成侵权这一争议焦点,上诉意见需要更详细、更充分的论证,姑且看看这个案件的上诉结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