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律师经验分享:医疗纠纷案件中的尸检问题


1、如果患者死亡尽量签字同意尸检。《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实务中,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常常以没有进行尸检为由不予受理。对患方来说,患者死亡的案件如果没有尸检,败诉的风险很大。所以不论对医院给出的死亡原因有无异议,医方在告知尸检的规定时,尽量签字同意尸检。

2、委托尸检前尽量联系医疗律师与负责尸检的法医就委托事由等问题进行沟通。近期本团队承办了一个案件现分享如下:患儿XXX,女,2岁,2023年11月12日21时,就诊于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初步诊断:肠穿孔、肠梗阻、脓毒血症。经抢救无效于2023年11月13日7时28分死亡。为查明死亡原因,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尸检。尸检前本团队律师多次就委托事由与鉴定专家进行沟通:患儿是腹股沟斜疝崁顿较长时间后就诊的,就诊时接诊医生曾进行手法复位。我们认为接诊医生手法复位时,导致患儿肠穿孔的可能性较大,建议鉴定专家重点关注。结果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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