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些许体会(七)

关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21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定义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民事法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第1款,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要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已经表示捐赠的,有权予以撤销。

《民法典》35条第一款,监护人应以最有利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民法典》1006条第三款的解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赠的,该自然人死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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