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提出
佳宇公司于2015年10月5日与宏腾公司等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向宏腾公司借款100万元;使用期间为三个月,且约定借款付给董某某。当天,宏腾公司依约向董某某支付了100万元,但是董某某没有将钱支付给借款人佳宇公司,而是给了郭某某用于归还郭某某个人消费贷款。对此,佳宇公司没有提出异议,且在三个月期满后按约归还了宏腾公司出借的100万元。2016年10月5日,佳宇公司向郭某某追要该100万元未果,向法院起诉要求郭某某返还钱款100万元,以及从郭某某收到钱款的次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要求宏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问题分析
法院认为,佳宇公司向宏腾公司借款用于郭某某归还个人消费贷款,郭某某不仅认可,而且已实际使用该钱款,双方由此产生了权利和义务。佳宇公司系享有权利的人即债权人,郭某某系负有义务的人即债务人。由于两者之间并未约定何时履行还款义务,现佳宇公司向郭某某主张返还100万元及其利息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佳宇公司主张从郭某某收到钱款的次日起,分别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但佳宇公司未提供双方对利息计算的约定和法律依据。现佳宇公司向郭某某催告后,郭某某仍然不返还该钱款,故佳宇公司可以要求郭某某支付自催告之日后比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适用连带责任必须具有充分的法律规定或明确的合同约定为前提。宏腾公司依照《借款协议》约定,将借款支付给协议中的董某某,并没有违反约定。虽然董某某直接将借款给付郭某某而非借款人佳宇公司,但佳宇公司并未提出异议,且按约归还宏腾公司出借的借款100万元。从查明的事实可以确定,佳宇公司已实现《借款协议》的目的,协议双方不存在违约的情形。鉴于佳宇公司与郭某某之间系另一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佳宇公司要求宏腾公司对郭某某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问题解决
郭某某返还钱款100万元,以及支付自佳宇公司催告之日后比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小结
现实生活中一定要注意真实法律关系是什么,否则极有可能产生纠纷。以本案为例,表面上看似是一起借款纠纷案,如果仅审查《借款协议》,其中的出借人已经履行了出借100万元的合同义务,付款给董某某也是双方约定好的,而借款人也依约偿还了100万元,因为出借人在履行《借款协议》中是没有过错的,并且《借款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即双方的借款关系是已经清偿完结的,故借款人想要依据《借款协议》主张权利是不可能的,这也是本案中借款人宏腾公司不承担责任的原因。但是揭开借款关系背后的真实目的,则是为了替郭某某归还个人消费贷款,故实际是郭某某与佳宇公司之间的其他合同纠纷,所以郭某某用佳宇公司的借款900万元归还自己的个人消费贷款后,佳宇公司有权向郭某某主张返还该钱款及利息,并且也获得了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