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公司是某外卖平台的运营商,平台注册有很多的外卖骑手,王某是其中一员。进入C公司后,王某按照公司的注册成为平台骑手进行送餐。10月10日,王某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于是他要求确认与C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经过研究认为,此类案件应当遵循三步走的思路。
(一)、审查主体是否适合
(二)、双方是否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三)、审查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
此案中,仲裁委从从属性的角度去分析:
1、规章制度方面,王某未能举证证明C公司存在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并对其产生约束力。
2、王某对自己的工作有非常强的自主性。是否上线,何时上线他可以独立决定。还可以拒绝系统自动分配给他的订单。
3、考勤方面。王某没有上下班概念,他可以随时上线或者下线,没有任何人监督管理。
4、工资报酬方面。王某每完成一笔订单会有5到8元的收入。没有送餐就没有收入。
5、王某送餐所使用的电瓶车是他自己购买的,不是C公司直接提供给他的。
综合以上情况分析,仲裁委认为不能认定王某对C公司形成了从属性,不能推定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就不能认定双方之间构成了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