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般若波罗蜜多心经》分段贯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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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若波罗蜜多心经:

观自在菩萨。

行深般若波罗蜜多时。

照见五蕴皆空。

度一切苦厄。

舍利子。

色不异空。空不异色。

色即是空。空即是色。

受想行识。亦复如是。

舍利子。

是诸法空相。

不生不灭。不垢不净。不增不减。

是故空中无色。

无受想行识。

无眼耳鼻舌身意。

无色声香味触法。无眼界。

乃至无意识界。

无无明。亦无无明尽。

乃至无老死。亦无老死尽。

无苦集灭道。

无智亦无得。

以无所得故。

菩提萨埵。

依般若波罗蜜多故。

心无挂碍。

无挂碍故。无有恐怖。

远离颠倒梦想。究竟涅槃。

三世诸佛。

依般若波罗蜜多故。

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

故知般若波罗蜜多。

是大神咒。是大明咒。是无上咒。是无等等咒。

能除一切苦。真实不虚。

故说般若波罗蜜多咒。

即说咒曰。

揭谛揭谛。波罗揭谛。波罗僧揭谛。菩提萨婆诃。


法用分第四

是故空中无色。无受想行识。无眼耳鼻舌身意。无色声香味触法。无眼界。乃至无意识界。无无明。亦无无明尽。乃至无老死。亦无老死尽。无苦集灭道。无智亦无得。以无所得故。

般若本体,由用而显,般若之妙,在能起用。而法之妙用,在乎无著(zhuo),如欲无著,首在解空,以空则无著无染也,故曰空中无色等等,此言如能解空,当无所执取。

此“无”字,乃不执取之意。世人误解为有无之无,大错,由五蕴以至智得都属于法。如果知道诸法空相,则不执取而得自在。

入地狱者,执取于多分之贪瞋痴;畜类执取于多分之痴;鬼道执取于多分之贪;魔道执取于多分之瞋;人道执取于半分之贪瞋痴;天道执取于少分之贪,皆是生死挂碍、五蕴未空、六根未净。

又世人误解五蕴皆空,以为止灭五蕴、断绝五蕴,落于断灭。不知无五蕴者,非断灭、非废五蕴,只是不执取而已,知心境本来空。

凡夫执取五蕴,执取六尘六根,乃至六识,是十八界蕴集不散,故难解脱。

缘觉虽无三毒,但执取于十二因缘,由无明至老死,均属于幻法,彼尚无智以空也,故未究竟。

声闻虽亦了分段生死,但执取于四谛法,同一不究竟也。菩萨则执取六度万行,仍不离智得之法见,尚有挂碍,亦未可谓为究竟也。

是故法之妙用在一“无”字,说勿执取。自凡夫以至菩萨,由五蕴以至智得,皆不可取。因诸法相本来空故,以无所得故。


果德分第五

菩提萨埵。依般若波罗蜜多故。心无挂碍。无挂碍故。无有恐怖。远离颠倒梦想。究竟涅槃。三世诸佛。依般若波罗蜜多故。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

凡夫与佛,体本不二,凡夫为因心,佛菩萨为果德,但果德亦由因而来,未有不修而能证得者,第不可执取于有修有得有证而已。

如果误执以为无修无得无证,则凡夫可以不修,任其自然成佛,天下宁有此理?若执有修有得有证,则未明本来,法不能空,终不得究竟。

只有依般若波罗蜜多,心得自在,既不著于有修有得有证;亦不著于无修无得无证,诸法空净,心无挂碍矣,非不挂,是挂而无碍。

挂碍为因,恐怖为果;颠倒为因,梦想为果,一切不有,乃名“究竟涅槃”。究竟涅槃者,佛也。

明知诸法空相,无智亦无得,然终非断灭,得此不可得者,即无上菩提也。

菩提非有,不可得故;菩提非空,不断灭故,以不可得之真如体性而有恒沙妙用在。自性本不生灭,而自性能生万法。

“三世诸佛”者,无去来也,同此果德圆成者,必依于般若修,修至一切空净,方名波罗蜜多。

经内“一切”字,“皆”字,“无”字,“无挂碍”字,“究竟”字与“深”字,前后互相呼应,以表德之至也。

以上五分,为前半部《心经》,所以表无实者,皆在功用地,尚可言说者而说,由有而转空。

而下二分为下半部,所以表无虚者,已离功用地,非可言说者而说,复由空而转有。合表无实无虚之义,即如来诸法如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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