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一刻 7.23

(二)法人的分类

《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1.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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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信息权受法律保护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四)虚拟财产的保护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增加紧急救助免责条款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六)侵害英烈权利的后果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七)民法调整主体新增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八)新增“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九)关于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十)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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