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评:税延养老产品指引的“让利”说

                20180513    闫安

     

      报载如下:税延养老保险产品指引:突出“保障+让利”(中国经营报05-12 10:32)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正式落地。5月7日,银保监会联合财政部、人社部、税务总局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以下简称《产品指引》),旨在促进税延养老保险试点顺利开展,规范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开发设计。

      值得一提的是,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税延养老保险产品除了具有养老金产品的支付年金功能,还提供全残保障和身故保障保险责任。这是目前市场上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所不具备的,实际上也是产品设计上的让利体现。此外,终身给付改变了传统年金保险给付方式,对广大消费者来说也是利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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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就在搞笑!

      EET税优延迟乃国家政策刚性“让利于民”。产品指引也要求商业性经营的机构“让利”,是否越位?或担忧“失灵”?

      如发言人所说的保障和终身年金支付让利之利好,这本身就是正常保险精算和风险保障产品的基本功能和寿险业务之一。

      ――做好廷税养老B类保底分红产品和C类收益浮动产品的信息披露,才是最大的监管“让利”。

      更遑论战胜通胀,跑赢公允业绩基准,发现谁在裸泳,坐吃“红利”,谁又是在靠真本事?虽然只有一年试点期的保护。

      换言之,围绕基准,监管评价可以看到合规、风控及机构能力;监管评级可以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平等赛马。而非“监管部门的指引让利”。

      没有信披监管及评价评级标准,如新华社发的上图所示,老百姓依据什么?又该如何进行选择呢?是否会再出现“两个山墙”现象?或者折衷主义的B类保底分红产品?即使如此,又如何评判商业机构同类产品的绩效优劣?

      试点期内外,都应建立顶层游戏规则,而非某个非此即彼的行业性红利。此乃试点意义所在。正如德鲁克所言“只有能被衡量的,才能被管理。”

      否则,金融加速对外开放趋势下,只会“小地方精明,大地方吃亏”。

    而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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