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员的假设:
看完上述章节,读者们难免提出问题:是否当事人中心疗法不过仅仅是一种教派或一种玄思哲学,其中某种特定的信仰或信念达到了特殊的效果,而缺乏这种信仰的话就不会有相应的效果。换言之,是否它不过是产生更多幻觉的幻觉罢了。
这个问题值得认真考虑。迄今为止的研究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各类咨询员的经验强烈表明,那些一开始哲学关于上述哲学观相去甚远的咨询员也是适宜使用当事人中心疗法技术的。这些咨询员的培训经验似乎跟随着某种模式,最初他们对当事人的达到领悟或建设性自我指导的能力只有很小的信任。这些咨询员已经在理智上对非指导疗法的运用可能性发生了兴趣,并学习了一些技术。他开始带着非常有限的尊重的观念进行咨询,可以用以下的话来描述:“我会假定人们在某些情况下具备有限的能力来理解和认识他自己,在很多情况下,对很多当事人来说,我,作为一个更加客观的旁观者,对情况的认识更好,能更好的指导。”但是在这样有限的、分离的基础上,他开始工作,他常常不是十分成功的。但是当他观察到他的咨询结果时,他发现当事人确实能够接受和建设性的使用责任,当然他也是真心希望他们这样做的。他时常会为当事人们处理这种责任感的效能感到惊讶。
作为当事人中心疗法必要基础的态度取向和人际关系的哲学,不是什么必须信奉的信仰或者要马上完全达到的目标。它是一种可以部分的或尝试性的吸收的观点,并时刻准备接受检验。实际上,它是一种关于人际关系的假设,并将总是保持这种状态。即便对有经验的当事人来说,他已经在很多案例中观察到了支持这种假设的证据。这一点也是真实的,就是说新来的当事人的自我理解和理智的自我指导的能力是完全没有得到证实的假设。
公正的说,一个人处理自己的心理问题的信仰或信念和科学假设是同样的地位。这是一种便于行动的积极假设,但是它对验证或反证是开放的。举例来说,如果我们有这样的信仰,每个人都可以为自己决定是否患早期癌症,我们的经验会很快让我们更正这种假设。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有这样的信念,温暖的、母性的情感可能造成婴儿有欲望的个人反应和人格成长,我们会发觉我们的经验支持这种假设(至少是暂时的)。
因此,为了给当事人中心疗法的咨询员最佳的总结或使之确定态度取向。我们可以说,咨询员必须坚持选择根据这样的假设行动,即个人有充足的能力来建设性地处理她生活中各种有可能被意识察觉的部分。这意味着要创造一种人际环境,在这种环境中,当事人可以意识到各种材料。最重要的是要流露出咨询员对当事人有能力指导他自己表示信赖。咨询员用特殊的可操作的方式实践这种假设,并总是对有关的经验(无论是反对的还是支持的)保持警觉。
虽然他对所有证据都保持警觉,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在咨询情景中的基本假设游移不定。如果咨询员在访谈中途觉得这个当事人可能没有重新组织他自己的能力,并把假设转换成咨询员必须重新组织的责任。他会让当事人迷惑并打败自己,他对证明或反证任何一种假设关闭了大门。这种在心理治疗领域流行的混乱的折衷主义阻碍了此领域的科学发展,实际上,只有坚持实践一种进行选择的假设才可以分清其真理部分和非真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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