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论 03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违约金一般不应超过其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者说违约金就是为了弥补其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对于未产生或者并非实际损害,违约金对此并没有具体的赔偿范围。

但在实践过程中,有一些因果链条并非短时间就可以看出,但是这部分损失在实践过程中并没有被主张,从学理角度而言,这部分损失可以被违约金所涵盖,而这部分填补被称为非财产损害的填补。

根据《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均可以进行调整,最高不得超过造成实际损失的30%,而最低也以实际损失为前提,而这一种调整维护的都是最低损害赔偿,即在法律上维护的最低利益。

违约金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可以并存,即违约金请求权是一个最低的保障,在这个最低保障之上还有一个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即损害赔偿超过违约金的比例时可以对其进行另外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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