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关乎社会安全,危害公共交通行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11月27日,重庆綦万高速,一名男子在高速路上抢夺行驶中客车的方向盘,并将客车转弯灯开关撞弯,随即被4名男性乘客按倒在地。所幸事发过程中无人员伤亡。警方称男子已被刑事拘留。此事距10月28日重庆公交车坠江仅30天。

今日思考:

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才让公众的目光聚焦公交车行驶安全,同时网络上也爆出了很多乘客打骂司机或是抢方向盘的行为,我们才发现原来各地都有这样的情况。只是在同一个地方,连续出现同样的行为,不得不让我们思考这其中的原因。

我想,大概是因为很多人并不知道,抢公交车方向盘等危害公交车行驶安全的行为是一个犯罪行为,是要被判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乘客打骂公交车司机或是抢方向盘这个行为中,我们可以看出:乘客明知该行为可能导致公交车倾覆,但依然实施该行为,这就符合法律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故意,因此,只要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

作为司机,在遇到这样情况时,第一反应应该是安全停车,然后报警。作为其他乘客,不应成为一个看客,而应该积极制止,毕竟这是在和犯罪分子做斗争,这是在捍卫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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