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雇主为雇员投保时,应由雇员的近亲属作为受益人,其他人无效。
第34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给未成年子女除外。
第2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103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