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周二法律专题三十三:因自己在小区门口被摔伤谈物业的安全保障责任

        昨天下午,带着孩子在小区门口,却因南门有一个近10公分的台阶很不引人注意,一脚踩空,双膝跪地,两个膝盖惨不忍睹,今天走路明显感觉疼痛难忍,不能弯腿,最主要的是,膝盖受伤不能正常蹲便解决内急。由此,我考虑到物业的合理限度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近年来新出现的法律概念。侵权责任法第37条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规定,即: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由第三人承担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也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中的安全保障义务。通常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所签订的物业合同的内容会包括安全保障义务,如物业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约定较高时,从合同约定;如物业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时,则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定之安全保障义务作出认定。

        综上,物业对小区道路有管理和维护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管理时应当履行其维修不合规定道路的职责。在明知小区门口因大庆路改造,挖出来一个高10cm左右的台阶,一般人不仔细看很不容易发现。据我所知,因这个台阶被摔伤的人已经有很多案例,所以当不特定的人发生人身损害时,物业公司应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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