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希特

在外国哲学家中,费希特的哲学思想自成一体,费希特认为应该抛弃物自体这个概念,取而代之的是一种绝对自我的概念。费希特在《自然法权基础》中,法权概念的系统运用包括原始法权、强制法权和国家法权三个部分,这三个部分是按照逻辑演绎的进路一步步推演出来的,构成了费希特的一套独特而严整的法权体系。作为哲学家,费希特寻求对哲学思想,特别是康德唯心主义思想的统一;作为爱国主义者,费希特试图唤醒德意志人民要求国家统一。费希特的哲学观点包括法哲学基础、法和法律的概念、实在法理论等方面。费希特继承康德的法哲学思想,并从特定方面加以发展。他首先提出一个“自我”的概念,认为自我乃是一切实在的本原。他反对康德“自在之物”的客观存在,认为真正的存在只有自我,“自我”首先设定自身,然后设定了万事万物。他也意识到只凭“自我”一个概念解释不了所有认识问题,于是又设定了“非我”。非我,即自我之外的一切事物,它不能绝对地存在。他认为存在有三原则:(1)自我绝对地存在;(2)自我设定与它对立的非我;(3)自我设定一个可分为自我和非我的存在。费希特的思想对德国古典哲学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他与谢林把康德哲学发展为彻底的先验唯心论,把人的自我意识夸大为决定一切的普遍精神,从而建构了他们唯心主义的世界观、社会历史观和人生价值观。他深受康德、莱因霍尔德、迈蒙、斯宾诺莎等人的影响,同时也影响了谢林、黑格尔、叔本华、诺瓦利斯等后世哲学家。在政治上,他主张国家应控制国际关系、货币价值,并维持自给自足状态,在不同党派间必须有一种共识。在教育上,费希特认为教育应培养不为物欲所染的自由意志,强调意志自由与义务相结合,听从良心呼吁而见义勇为就是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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