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继父离婚后要求继子返还生活费,法院这样判!

最近,重庆一法院审结了这样一个案子,案件中刘某与唐某某系继子与继父关系。刘某母亲与唐某某于2009年结婚,刘某由其母与唐某某共同抚养长大。2021年刘某母亲与唐某某离婚后,唐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返还大学期间唐某某所支付的生活费。法院认为唐某某所支付的生活费属于自愿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不可被撤销,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我觉得法院判决是合乎情理的。首先,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与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一致的,虽然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以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为前提,但是在双方抚养关系形成时,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会因为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或继子女的生父母死亡而解除。



在这个案件中,唐某某对刘某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但基于婚姻关系对刘某进行了抚养,因此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在刘某成年上大学之后所给付的生活费,属于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根据《民法典》规定,因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受损失的人不得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并且在本案中,生活费已然支付完毕,无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可能性,所以法院判决是合乎情理的。



那么又有人会提出疑问:既然这样,那不是继父母相当于帮别人白养了这么多年的孩子?其实也不是,因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这种关系是不会因为继父母与生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也就是说继子女是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的。若是唐某某之后生活困难,但刘某并未履行其赡养义务的,他也是可以通过法院对刘某进行起诉,要求其支付赡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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