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郑先生带家人到西安苏福记餐厅吃饭时,发现饭菜中有个烟头,查看监控又发现厨师竟然往锅里吐口水。商场已责令该饭店停业整顿,市监局表示将从严处理,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事发当日,郑先生一家前往西安市城南城市立方5楼的苏福记吃饭,因为有孩子,他们专门给孩子点了一个烩菜,菜上了后,由于饭菜口味较重,他希望重新再点一份给孩子们吃。但是在新上的那份烩菜里,他们发现了一个烟头,郑先生于是叫来服务员,对方解释说,可能是不小心掉进去的,可以看监控。
结果,当郑先生去查看了监控时,通过监控发现,厨师在后厨没戴口罩,还专门向炒菜锅里吐口水。饭店工作人员当即解释说,厨师吐在了锅沿,没吐到锅里。当事厨师也辩解道,最近咽炎犯了,闻到油烟味不舒服,就吐了口水,吐在了地上。但是监控清清楚楚地记录了这一切,郑先生表示不相信辩解。
苏福记道歉:给我们一个改正的机会
5月11日,连锁餐饮苏福记通过“苏福记餐饮”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出致歉信表示,针对这一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将全力配合执法部门调查,给公众一个真相,对当事人及当时店面管理层做出严肃处理。致歉信还在最后表示:“再次向关心苏福记的朋友们致歉,也希望大家能给我们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署名为陕西苏福记集团董事长苏尚强及苏福记城市立方店法人代表梁增平。
食品中"混有异物"如何处理?
法律认为,异物应是指食品中混有与食品属性不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且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的物质。
消费者在食物中看到有异物的状况其实并不少见,但是却难以追究,因为在食品中混有异物的情况无论是从生产经营者的主观意愿,还是证据的固定等方面都有差异。一般对于偶发、非主观故意的情形是参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情形进行处罚。
但是在本文案例中,从媒体报道的信息和视频资料可以推断,当事厨师极有可能因为烩菜被退回,导致出现了报复的心理,所以便往食物中吐口水和扔烟头。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如果生产经营混有异物,且价格低于一万元的,一般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
目前,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涉事企业立即停业整顿,并将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拟作出10万元罚款并吊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有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出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或出现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情形,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消费者如何维权?
消费者如果在食物中吃出异物,无论是叫外卖还是堂食,都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要求退换。消费者可以跟餐厅约定退货,或者要求更换。
2、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进行投诉。消费者要及时收集有异物的食物或者拍有异物的照片、就餐发票或小票等。通过相关部门的介入,来达到协商调解的目的。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