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基本是以收入为基数确定预分税款,对于亏损企业不利,总机构退税困难,如何解决?
答:建筑业与其他行业重要区别是所有分支机构必须使用总公司的建筑资质,而且流动性大,大多跨地区经营。建筑行业的经营特点决定了现行的总分机构所得税管理办法很难平衡建筑业总机构与项目部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的根源在于国税发[2008]28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在执行中,总机构及其主管税务机关在其分支机构认定和对分支如何分配所得税拥有绝对控制权,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政府很难预分到总机构的所得税。目前建筑业税企争议虽然主要反映在建筑企业与项目部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争议上,但实质上是建筑企业与项目部两地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入分配的争议。
建筑业所得税管理唯有在法人所得税的框架下,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为主要管理手段,制定专门的《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以此来规范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征缴工作。由此大多争议才能得到较为彻底的化解。
《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对总机构亏损退税情况估计不足,项目部预分所得税而总机构亏损的,只能由总机构退,或抵顶以后年度所得税。
问:总机构项目部预分 0.2%所得税的基数按实际经营收入是会计报表收入还是其他口径?
答:总机构项目部预分 0.2%所得税的计税基数就是开发票的营业收入金额,有的地区按发票全额计算,有的地区按扣除分包金额的差额计算,但分包也要单独计算所得税。
问:在总公司所在地成立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规避项目部就地预分所得税?
答:建筑企业在总公司所在地成立一个二级分支机构,到外地以此分支机构的名义施工,以此避免在项目地预分0.2%的企业所得税。实际执行中项目地税务机关一般是认可的。
问:《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最长期限为180天,企业到外地施工,一项工程一般都一年以上,能不能延长《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使用期限,比如直接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处理?
答:《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期限是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确定的。只要到了期限就要回到主管税务机关更换一次。如及时更换,《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期限对建筑企业税务管理没有影响。
问:建筑企业以总公司的名义取得工程合同,由分公司施工,项目部给建设方开具发票收款人如何处理?
答:税务机关一般要求发票名称以合同为准。如甲方或乙方有特殊要求,更改发票名头,要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
问:总公司在山东的项目部,在山东河北跨地区施工一个工程如何预分税款?
答:预分所得税与营业税一致,项目部在哪里开发票缴纳营业税,就在哪里预分并缴纳所得税。
问:企业本身的所得税归国税管,但是项目部到地税开票被地税附征了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项目部所得税有的地区由地税部门代征,有的地区由政府的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如建管站)代征。《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按此规定可以抵顶。
问:《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是国税开具,还是由地税刑具,可否明确?
答:《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般是到施工地进行报验登记、领购或代开发票使用的,税务机关一般要求由主体种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即外出经营货物或增值税劳务,由主管国税局开具;外出经营营业税劳务或项目,由地税局开具。税务机关对建筑业企业外出经营一般要求由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外管证。由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未对此进行明确,应以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问: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的上年成本发票可否在汇算清缴年度税前扣除?
答: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对此明确,全国大多省市税务机关对此解释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对于应当凭发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项目,如企业当年没有取得发票,但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前取得发票,该项成本费用可以在其发生年度税前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问:总机构项目部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对项目部预收账款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预收款不属于经营收入,不需预分所得税。
问:建筑企业甲供材料无法及时取得发票,可否税前扣除?
答:如是查帐征收,甲供材料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取得相应的发票,就不能在申报时进行税前扣除。如以后取得发票,可在取得发票年度进行扣除。
问:基层项目部与当地税务机关纳税争议多,如何应对?
答:学习税收政策,加强联系沟通,坚持依法纳税,灵活运用手段,正确行使权力。多使用陈述申辩权,慎用复议诉讼渠道。努力做到和谐征纳不吃明亏,自强不息不吃暗亏。
问:限于资质,总公司拿项目,分公司负责施工如何处理税收事宜?
答:税务管理一般看建筑施工合同由谁签订,如总公司与建设方签订合同,当地税务机关会按总机构项目部进行管理;如分公司与建设方签订合同,则按分支机构项目部进行管理。
问:分支机构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其下属项目部合同期限过长,主管税务机关不给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如何处理?
答:《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逄六条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项目部主管税务机关不给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项目部应按独立纳税人就其取得的经营收入在项目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建筑企业二级分公司,其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缴纳的0.2%企业所得税税款,是在分公司抵扣还是在总公司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分公司管理的项目部按规定不应预分所得税。如分对机构的项目地缴纳了所得税,不能在分公司或总机构进行抵扣。应向分支机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构申请退还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问:代开建筑业发票一般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开还是按照收到的营业收入额开?
答:税务机关代开建筑业发票一般是按企业申报的营业收入开具。
问:总机构管理的项目部要按收入预分0.2%的所得税,收入是按照项目来认定吗?
答:收入是按照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确定的。
问:总公司中标,由分公司组织施工,建筑业发票由总公司名义开给建设单位,分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如何处理?
答:该项目分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都应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核算。可以以总公司的发票记帐进行正常核算。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法人所得税制,总分公司是一个法人,其收入、成本费用是可以统一计算的。
问:项目部是总机构管理还是二级机构管理如何区分?
答:项目部主管税务机关一般根据建筑安装合同上的乙方签字的单位,来判断项目部的归属。如乙方是分公司,可认定项目部为分支机构管理,如乙方不是分公司,则一般可认定为总机构管理的项目部。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实施后,很多地区要求企业在当地成立分公司,如何处理?
答:各地出于地方利益考虑,认为建筑业项目部预分0.2%的企业所得税太少,因此要求建筑企业在项目地成立分公司,目的是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管理方式,为地方多分一些所得税。是否可以成立分公司是主要是工商部门和建设部门的管辖范围。建筑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和经营需要,与项目地主管部门协商处理。
问:总公司在外地的项目部在代开发票时被征收了2%的企业所得税,总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不允许抵扣应纳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因此,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允许抵扣项目部缴纳0.2%部分的所得税。对于超过0.2%部分,建筑企业应向项目部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