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不得从何时开始,我们一直听到这样的教导,要对事不对人,不能对人不对事。
很奇怪,社会所倡导的理念,却偏偏是绝大多数人做不到的事情,也可以换种说法,就是绝大多数人做不到的事情,才是社会所倡导的理念。比如,倡导公正,倡导法治。
为什么要对事不对人呢?因为事情是客观存在的,而人具有主观色彩,任何英明神武的人都会犯错误。针对人得出的结论往往有失偏颇,容易形成冤假错案,而针对事情本身,分析得出的结论才更准确。
那为什么我们还经常对人不对事呢?因为在判断事情的性质时,我们占有的资料并不充分,如果了解了一个人,这个人的水平基本确定,对这个人做的事情也就了解八九不离十。就像去麦当劳买薯条,通过麦当劳就基本判断了薯条的品质,这种方法更简单、试错成本低。所以,对人不对事,有一定的道理。
那么,问题来了?到底该对人不对事?还是对事不对人呢?
语言表达时,字数越少,越容易引发歧义,因为没有上下文,没有语境,没有适用条件。如同,微信文章不如书籍分析更透彻,观点更准确,问题不出在微信,不出在作者水平,而出在了没有知识体系,没有上下文。
在明断是非的场景下,要客观作出判断,明察秋毫,此时,用对事不对人的方法,才能逼近真相。比如,了解事实,基于事实得出结论。有人将此类事项称做事务性事项,工作和生活中绝大多数都是这一应用场景。所以,社会一直倡导“对事不对人”。
在不能放掉任何可能的机会这类场景下,即“宁可错杀一千绝不放过一个”,准确性不那么重要,不错过才是价值取向,此时,用对人不对事的方法,效果会更明显。比如,风险投资领域,FOMO(恐惧错过),你放过的那个,有可能是决定你成败的项目。有人将此类事项称作决策性事项,工作和生活中这类场景属于少数。所以,社会一直反对“对人不对事”。
可见,对事不对人、对人不对事,各有其存在价值,错的不是方法本身,而是使用方法的人,他们并没有掌握每一种方法的应用场景。一概而论,是形而上学;区分场景,游刃有余的运用各种方法,方为辩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