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嗯,应该不用再登报了吧?!原文很清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错!国税总局是说取消“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不是取消登报!
不是你语文不行,而是国税总局的文真的不能只看表面意思啦!所以国税总局的条文才辣么多,一个条文解释另一个条文,抓狂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