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公司有重要会议,数据分析员张姐一直没到,副总很生气,要对她处罚500元。30分钟后,张姐气喘吁吁地来了。说明迟到原因后,副总不仅没有罚她,还发了1000元的红包给她。
公司最近上了一个新项目,我们项目组总是加班,第二天早上就难免会有晚来的。半个月前,主管项目的韩总定了一个新规,每周一上午9:00例会,不允许请假和迟到,如果迟到处罚500元。领导说知道大家辛苦,但是一周只有这么一次,必须遵守。
昨天又到周一,到点开会。但是,数据分析员张敏芬却没到,而且联系不上。
韩总催问了2回后急了:“刚定的规距,就执行不下去了吗?一周一次都不能遵守,还能把其他工作做好吗?按规定处罚500元,要是再晚,就按公司规定,直接记旷工。”
其实张姐人特别好,细心热情,乐于助人,我们谁有点事,都愿意找她帮忙,我们都管她叫知心大姐。
我看韩总生气了,就小声地说:“韩总,张姐平时不这样,估计今天有急事耽误了。”
韩总说:“不管什么事,总要提前打个招呼吧?这样一声不吭怎么行?公司有公司的规矩,该罚就得罚。”
我和同事只能摇摇头。
过了30分钟,张姐气喘嘘嘘地敲门进来了,对着韩总说:“韩总,抱歉啊,今天晚了!路上遇到点事。”
韩总看了一眼张姐,没吭声,我赶紧打圆场:“张姐,估计您今天有急事。赶紧坐下吧,把您的数据分析说说。”
直到张姐把数据分析完,散会了,韩总都没和张姐说过话。
我心里琢磨,这次韩总真是生气了,我赶紧问问张姐啥情况,一会跟韩总解释下。
张姐把事情说了一遍:
今天有例会,张姐特意早点出来,在路口等红灯的时候,看见一个小伙子骑车撞倒一个老太太。她本来不想管的,就躲开了。看到周围其他人也都是观望,没有上前的。
走了几步,张姐心里不忍,还是想过去看看,就往回走。但是想到是个老人,担心惹麻烦,就又折回去往前走。
走了两步,回头看老太太还趴在地上,不忍心,就彻底地走向了老人家。
张姐说她当时心里也挺纠结的,但是,想想,如果是自己家的老人,自己一定是希望能有个人管,要不大热天的,老人即使没大事,也得中暑啊。
张姐看到边上也有一个50岁左右的大姐在观望,就让大姐帮她录个像,证明不是张姐撞的,是张姐好心帮助她。边上的大姐也很配合。
张姐打开手机,一边给我看录像,一边继续说着:
张姐扶起老太太,看到老太太的脸、手和胳膊都蹭破了,但是也不敢动老太太,就跟老人家要了电话,打给她的家人。等了会,老人的儿子就过来了。张姐说明了情况,老人家的儿子非常明事理,对张姐非常感谢!
听张姐说完,我知道了大致情况,也跟张姐说了韩总生气的事。
张姐说:“我发微信说了。”
“我们没收到啊?”
“啊,不会吧,我确实发了?”
张姐打开手机找,一摆手说:“哎呀,发错了,发给我老公了。估计是当时点错了。”说着,张姐把手机给我看,还真是的。
我说:“张姐,走,咱们一起跟韩总去说说。”
张姐说:“你去帮我说说吧,我就不去了,我把视频转给你。”
我来到韩总办公室,将张姐的事说了,韩总笑着说:“张姐这人我知道,今天晚了 一定是有事。微信发错了,也理解。但是,没有收到请假的信息,会上还是要严肃批评的,规矩要立好了。
张姐聪明,知道拍个视频保护自己。现在这样的人不多了,难得。”
我赶紧说:“张姐真是挺善良的,韩总,您看那处罚就算了吧?”
韩总说:“对,不能罚。你去填个嘉奖单,记小奖2次吧,公司内通报表扬,这种精神值得大赐宣扬。”
“好嘞,我替张姐谢谢您!”我高兴地说着,出了韩总办公室。
我找到张姐,还没开口,张姐就举着手机乐着说:“晓雯,韩总给我发大红包了,1000呐!说是表扬我这样的好人好事。你说,我能收吗?”
我说:“必须收啊,领导的心意,哪能退回去呢?”
我接着说了韩总的意见:“张姐,您不光有这1000,韩总还给您记2个小奖,600元奖励呢!我这就给您填表去。”
张姐听着高兴地笑了。
这是昨天发生在我同事张姐身上的事,看似很小,但是生活就是由这些小事穿起来的。张姐做的这件好事,其实也是备受争议的事。
自从2006年南京彭宇扶老人被讹诈事件后,有老人摔倒等事,周围的人基本上都持观望态度,不愿意伸出援助之手了。
其实,对于这种救助的事国家是有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被称作“好人法”,其用意是鼓励善意救助伤病的高尚行为。
这一条文最重要的法律价值,就是保护善意救助者不受民事责任追究。
当然,我们还是要注意救助策略,要保证自己没有风险的情况下去救助。
人心向善,每个人心里都住着一个善良,只是在遇到事情时,要考虑如何请善良出来而不受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