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志国 原创
会签和征求意见都是发文工作中的重要过程,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部分工作交叉。
区别一:流程先后有差异。
如果既要会签,也要征求意见的话,一般是征求意见在前,会签在后。征求意见稿相当于草稿,吸收各方面意见作出修改后形成的新版本,然后再送交涉及到的相关单位部门进行会签,也就是说,会签的版本基本已经确定,只需履行会签和签发手续即可发布了。
区别二:主体不同。
征求意见的对象包括范围比较广泛,文件如果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群众切身利益等情况,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需要召开论证评估会议。提供反馈意见的主体,既有所涉及的部门(会签部门),也有下级单位或部门,还有普通群众和专家等社会各界人士。会签的主体比较单一,只是涉及到的部门或单位,一般是公文发文主体的平级单位或部门。
区别三:效力不同。
征求意见时,对于不同意见可以经研究酌情采纳,谨慎拒绝。即便反映集中的意见,经研究也可以不采纳的(但要作出必要解释说明)。会签就不同了,如果涉及到部门或单位不进行会签,或者不同意公文草稿的内容,那么这份公文就很难定稿,就会“卡”在半路。
区别四:在公文中的体现不同。
会签的单位根据情况既可以体现在公文中,也可以不用体现在公文中。如果是联合行文(即以多个单位名义共同发文,发文机关有多个),就要进行会签。草稿经各个单位审阅无异议,正式发文需要会签。标题中要把各家单位名称都写上(如果多的话就只写牵头主办单位,其他用“等”),落款要写全各家单位名称。有的会签单位只是负责审核涉及本单位的内容是否妥当,并不能将会签单位名称写在公文标题、正文或落款中。相比之下,提供反馈意见的单位,不能写在公文标题、正文或落款中。
区别五:文体不同。
征求意见的公文一般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会签的公文一般是通知、决定、意见、通告等党政公文。
总之,需要根据这些差异来把握如何采取会签和征求意见这两种工作方式。
一般情况下,公文内容属于发文主体的职责范围,但又涉及多个单位或部门的职权,发文前需要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这个过程用会签的方式。涉及那个部门就由其会签,不会随意扩大范围。
公文内容重大,影响广泛,为了保证内容有效性,需要面向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专业性较强的公文在本系统、本领域征求意见,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关的公文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