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的借款,并加盖项目章,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一、案情简介:

        吴建为安徽建工集团于2009年7月6日授权委托吴建为代理人,办理沛县公安局信息中心工程的洽谈、签订事宜。2009年7月9日,沛县公安局向安徽建工集团发出中标通知书,沛县公安局信息中心工程确定由安徽建工集团中标。2009年8月19日,沛县公安局与安徽建工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沛县公安局信息中心工程由安徽建工集团承包施工,工程价款3190万元。中标通知书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约定的项目经理均为董学应。2009年8月20日,沛县公安局出具承诺,内容为“安徽建工集团通过沛县公安局合法招标程序承建沛县公安局信息中心……建设方为沛县公安局。由于承建方安徽建工集团近期资金周转困难,请求裕商公司负责担保借款三百万元,以解决当前运转中的资金困难问题。为此承诺:该工程我方付给安徽建工集团工程款时,确保监管按时足额还付给裕商公司所担保的借款。”同日,吴建以安徽建工集团沛县公安局信息中心工程项目部的名义,与沙兰兰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并以安徽建工集团沛县公安局信息中心工程项目部的名义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金额为300万元,借款期限4个月,自2009年8月20日至2009年12月19日,月利率为2.5%、手续费1%(由沙兰兰支付给担保公司),合计3.5%。安徽建工集团沛县公安局信息中心工程项目部委托吴建作为该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在借款过程中,吴建从签订本协议起到还清借款本息、手续费和违约金期间,为该笔借款所签的所有文件均代表安徽建工集团沛县公安局信息中心工程项目部。除提供沛县公安局的承诺书,还应提供该工程的所有合同作为质押。在签订该借款协议时,并未加盖项目部的印章,后吴建在该借款协议上加盖了“安徽建工集团沛县公安局信息中心工程项目部”印章。吴建声明借款用途为工程建设。后沙兰兰按借款协议内容向吴建个人账户支付借款,但吴建并未依约还款,沙兰兰以吴建及安徽建工集团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院认定

        该案件经一审、二审、再审,最终判决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认为,客观上吴建具有使沙兰兰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的外观表象,主观上沙兰兰是善意且无过失。具体理由为,1、吴建出具的借条均加安徽建工集团项目章且承诺借款用途为工程建设。2、安徽建工集团给吴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为办理沛县公安局信息中心工程合同的洽谈、签订事宜。说明吴建在安徽建工集团与沛县公安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是作为安徽建工集团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出现的。这也让沙兰兰有理由相信该借款实际为安徽建工集团借款,且用于施工中。3、沛县公安局根据吴建的申请,向安徽建工集团先行支付预付工程款,而安徽建工集团又根据吴建的申请,将相关款项汇入吴建指定的他人账户及其个人账户。而安徽建工集团一审中当庭认可项目部所需资金必须要有项目部负责人签名。4、誉商公司从沛县公安局信息中心得知安徽建工集团承建的沛县公安局的在建工程需要资金,经沛县公安局信息中心工程负责人介绍,吴建以安徽建工集团受委托人的名义与誉商公司商谈借款事宜,为此,吴建向誉商公司出具了安徽建工集团授权委托书、安徽建工集团与沛县公安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加之沛县公安局相关人员亦确认其在建工程系安徽建工集团承建、吴建系该工程的负责人,誉商公司及沙兰兰有理由相信吴建的行为代表安徽建工集团。5、2009年8月20日,沛县公安局向誉商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内容为“安徽建工集团通过沛县公安局合法招标程序承建沛县公安局信息中心……建设方为沛县公安局。由于承建方安徽建工集团近期资金周转困难,请求裕商公司负责担保借款三百万元,以解决当前运转中的资金困难问题。为此承诺:该工程我方付给安徽建工集团工程款时,确保监管按时足额还付给裕商公司所担保的借款。” 沛县公安局承诺监管安徽建工集团还款事宜,换言之,安徽建工集团自愿接受沛县公安局监管,如不能偿还,则以工程款抵扣借款。更使沙兰兰相信借款人为安徽建工集团。上述5个要素,若仅有加盖项目章的借条,很难认定其有表见代理的外观,但结合本案其余4点综合判断,沙兰兰足以相信吴建的表见代理行为,且沙兰兰并没有主观过错。故即使吴建未将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则也与沙兰兰无关。安徽建工集团应与吴建承担连带责任。

三、律师建议:

        通过本案,我们不难看出,项目章若不妥善保管,则会对公司造成极大经济损失。本案中,安徽建工集团承担责任后,虽对于吴建享有追偿权,但实践中,个人的偿债能力有限,很大可能无法偿还高额债务,最终也只能形成坏账。那么,如何限制实际施工人滥用项目章对外签订合同,本律师有如下2点建议:

        1、在项目的五牌一图中增加关于项目章使用限制,其中包括:项目经理权限的限制、项目章使用流程、项目章不得用于哪些事项,上述内容均在“五牌一图”的明显位置注明。“五排一图”的位置应定期进行拍照录像并保存,如位置更换,需重新拍照录像并保存。“五牌一图”为施工中每个项目工地现场必须公示的内容,《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三节,第二条,第四款项,第一项,第一目规定: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在“五牌一图”中明确项目章的权限,可以有效限制项目章的滥用。

        2、项目部的成立应在当地的报刊或其他为公众周知的媒体中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不仅包括于项目部的成立日期,还包括项目章使用范围以及使用限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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