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报告


    通过采访法律实务工作者,团队成员收集了他们对于人工智能代替或辅助书记员的观点以及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了本份实践报告。 

    目前,多数法律实务工作者认为,人工智能应用于书记员的工作是未来的趋势,他们对此满怀信心,但是在现阶段,人工智能并不能完全替代书记员的工作,只能起到辅助的作用。他们认为,人工智能的应用可以大大缓解书记员的压力,提高工作效率,并且人工智能的记录相对于书记员的记录可能更加全面、更加客观。但是,其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即语音转文字的系统如何做到完美地将语音转为文字而不会出现一系列的错误。正因为该问题的出现,人工智能能否替代书记员的问题也一直没有定论。

    虽然人工智能在辅助书记员的过程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在法律实务工作中,也出现了人工智能的身影,这为人工智能在今后更好地融入法律实务工作奠定了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为《庭审录音录像规定》)第1条规定,庭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2条第2款规定,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安装智能语音识别系统;第6条规定,经相关人员核对和签字,智能语音识别系统转换的庭审文字记录可作为庭审笔录;第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可以替代法庭笔录。根据上述规定,如今我国线下民事诉讼共存在三种形态的庭审笔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案件,庭审录音录像是庭审笔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当事人不同意庭审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的案件,法庭装备智能语音识别系统,电子笔录是庭审笔录;法庭未装备智能语音识别系统,传统纸质笔录是庭审笔录。由此不难看出,立法者也想在今后将人工智能更好地应用于法律实务中。

    关于如何完善人工智能辅助或代替书记员进行笔录记录,受访者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第一,技术安全性。要从技术层面完善人工智能,让其能够更精准的识别出不同的方言,得出更精确的记录。第二,确保过程的合法性。人工智能和书记员应当互相辅助,人工智能方便书记员的记录,而书记员也要调试好设备,确保其安全性。同时,使用人工智能必须经过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否则不能采用。第三,如果人工智能记载的笔录与书记员的笔录有所差别,何者的记录才拥有法律效力?何者的记录更加真实?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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