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头条新闻里看到一则新闻,是中国青年报报道的,读完后心里不是个好滋味。
重庆一唐姓女子与超市签定工作合同: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这貌似是《劳动法》的解读。
这姐们去超市干了一段时间,觉得不对头,工作时长超出合同约定范围,当然,也与《劳动法》相悖逆。随劳动仲裁,好家伙,这姐们是牛人,楞是折腾了十年。
从地方到京门,一步步直到最高法。这维权路好辛苦啊!
假如换作是我,估计也就蔫巴了。十年啊!光耗也把人耗干巴了。
这年头还是闭紧嘴巴的好。吃点哑巴亏没什么大不了。除了教师,公务员八小时制带公休,去打工人堆里找八小时制试试?保准一个屌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