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经济法》4.2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

文/南城以南hong

PS:讲义来源于我所购买的中华考试网《经济法》讲师孙林老师的课程,侵删。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

【注意】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解释】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1)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直接有效。

(2)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①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③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①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③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举例】“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区分

甲将汽车交付乙来保管,乙未经甲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汽车卖给第三人丙,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若乙以甲的名义将汽车卖给第三人丙,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1)合同有效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责任承担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结】合同效力类型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约定不明的确定规则

【例-单选题】甲、乙两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位于北京和海口,甲向乙购买一批海南产香蕉,3个月后交货,但合同对于履行地点以及价款均无明确约定,双方也未能就有关内容达成补充协议,依照合同其他条款及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履行价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按合同订立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B. 按合同履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C. 按合同履行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D. 按合同订立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网校答案:A

网校解析:

(1)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2)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题中,乙公司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履行地点为海口,履行价格为订立合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

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例-单选题】甲、乙双方签订一份煤炭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煤炭1 000吨,甲于4月1日向乙支付全部煤款,乙于收到煤款半个月后装车发煤。3月31日,甲调查发现,乙的煤炭经营许可证将于4月15日到期,目前煤炭库存仅剩700余吨,且正加紧将库存煤炭发往别处。甲遂决定暂不向乙付款,并于4月1日将暂不付款的决定及理由通知了乙。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 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甲无权暂不付款,因为在乙的履行期届至之前,无法确知乙将来是否会违约

B. 甲无权暂不付款,因为甲若怀疑乙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应先通知乙提供担保,只有在乙不能提供担保时,甲方可中止履行合同

C. 甲有权暂不付款,因为甲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D. 甲有权暂不付款,因为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网校答案:D

网校解析: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例-单选题】2010年3月8日,甲向乙借用电脑一台。3月15日,乙向甲借用名牌手表一块。5月10日,甲要求乙返还 手表,乙以甲尚未归还电脑为由,拒绝返还手表。根据合同法律制度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乙是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暂不返还手表

B. 乙是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可以暂不返还手表

C. 乙是在行使留置权,可以暂不返还手表

D. 乙应当返还手表

网校答案:D

网校解析:

(1)选项AB:抗辩权的行使限于“同一双务合同”,甲向乙借用电脑和乙向甲借用名牌手表属于两个合同;

(2)选项C: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但是,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应当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在本案中,甲乙并非企业,乙占有的手表与其要求甲返还电脑的债权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乙不享有留置权。

【例-单选题】甲乙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甲先付款,乙再发货。后甲未付款却要求乙发货,乙予以拒绝。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可以行使( )。

A. 同时履行抗辩权

B. 先履行抗辩权

C. 先诉抗辩权

D. 不安抗辩权

网校答案:B

网校解析: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代位权

【解释】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1、代位权行使条件

(1)两个债权都合法

(2)两个债权都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必须是没有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

(4)损害了债权人债权

(5)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自身

【解释】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诉讼

(1)管辖法院: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2)代位权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诉讼中的抗辩: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4)费用承担:诉讼费次债务人承担;其他费用债务人承担。

(5)优先受偿权: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

【链接】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例-单选题】甲对乙的债务清偿期已届满却未履行,乙欲就甲对他人享有的债权提起代位权诉讼,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享有的下列债权中,乙可代位行使的是( )。

A. 抚恤金请求权

B. 劳动报酬请求权

C. 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D. 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

网校答案:D

网校解析:选项ABC: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四、撤销权

【解释】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1、债权人可撤销的情形

(1)债务人“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解释】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指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上下浮动超过30%。

【解释】“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考虑第三人善意或恶意;“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买受人属于在明知状态,属于恶意。

2、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解释】“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3、撤销权诉讼

(1)管辖法院: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2)诉讼请求: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费用承担: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分担。

(4)无优先受偿: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利。

【例-多选题】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2016年1月10日,甲公司将设备以低于市场交易价的70%转让给丙公司,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A. 如果丙公司知道甲公司所欠乙公司30万无力清偿的情形,

 则乙公司行使撤销权

B. 不管丙公司是否知情,乙公司均有权行使撤销权

C. 如果乙公司有权撤销,则应当在2021年1月10日之前行使撤销权

D. 乙公司对撤销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网校答案:AC

网校解析:(1)选项AB: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与第三人进行交易的,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

(2)选项C: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选项D: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利。

【区分】代位权和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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