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研究一个旧案件时发现一些问题。想有人指点一二。具体情况如下:
某公司与宁波一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货代找了两家公司,其中一个是买方宁波公司推荐的。一开始业务很顺利,后来宁波公司开始回款不及时以后,某公司决定自行出售货物以减少损失。宁波公司请求暂不出售某仓库的货物。某公司鉴于之前的合作情况应允。后来问题严重后去该仓库提货遭拒。一批货物理由是货权证明不予认可,说有好多人拿着针对同一批货的货权证明来主张权利。另一批货则说是仓单上盖章是伪造的。如此,导致某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问题是:1.仓单在物权法224条中可以出质,那是否与该条规定的其他票据一样是可流通的呢?
2.货权证明长什么样?有固定文本和格式吗?有编号需要到某政府机关登记备案吗?如何确保其唯一性并赋予其与提单一样的职能和效力呢?其与仓单关系如何认定和规范?
感觉若这些问题得不到法律的权威规定和解答,则类似某公司遭遇的这种贸易诈骗案将永远无法获得顺畅和圆满的解答,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