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无抚养的义务?

【小剧场】

徐家老三在省城大学里当教授。

他父亲去世的早,母亲又是个病秧子,所以哥哥、姐姐小学都没读完。偏偏这个老三又会读书,一考就冒尖,成绩非常好,家里就下力气的供他读书。

老三的哥哥一直也没成家,姐姐好晚才出嫁,也没生育。

现在,兄、姐都70多岁的人了,全靠老三汇款过日子。弟养兄、姐,这是做好事,还是尽义务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兄弟姐妹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同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虽都属近亲属,但较之父母与子女,还是远了些。彼此间的扶养、抚养、 赡养,什么条件下有义务,什么条件下无义务,《民法典》 作了有分寸的规定,需要仔细搞清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兄、姐有扶养义务应当满足三个条件:

(1)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

(2)弟、妹有负担能力。

(3)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当然,即使没有法律上的扶养、抚养、赡养的义务,在对方有困难而我们有能力的情况下,我们也提倡相互之间给予一定的支持和帮助。

全剧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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