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1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一、总则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分公司,可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没有取得或没有登记的,受用人单位委托也可订立。

2.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3.自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的,应当支付两倍工资(从第二个月的第一日)并补充订立。劳动者拒绝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两倍工资最长为11个月。用工之日满一年当日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立即补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有义务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5.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原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时不再计算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6.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7.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属于法律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自行约定。

8.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9.用人单位支出的培训费用包括差旅费用。

10.劳动合同到期,服务期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延续至服务期。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形:1)协商一致;2)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3)试用期内提前3日;4)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5)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6)未交纳社会费;7)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8)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9)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10)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11)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12)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1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1)协商一致;2)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3)严重违反规章制度;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5)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任务或经提醒拒不改正;6)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7)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8)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9)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达成协议;10)重整;11)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12)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1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

1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终止,应支付经济补偿。

15.依法终止工伤职工劳动合同,除支付经济补偿外,另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6.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应写明解除日期、工作岗位、本单位工作年限。

17.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从用工之日计算。

18.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违反服务期请求支付违约金。例外情形:1)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2)严重失职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3)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工作或经提出拒不改正;4)劳动者欺诈胁迫乘人之危;5)被追究刑事责任。

19.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按照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不满12个月,按照实际月数计算。

四、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20.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如出资或合伙。劳务派遣单位对应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应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福利待遇、岗位培训、连续用工的工资调整机制。另不得再派遣。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21.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一般用人规定。

2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法相关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监督管理。

23.劳动行政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处理。

2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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