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谦说】
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
阿波罗公司与信大签订协议合作开发技术项目,约定将来再成立公司时,阿波罗公司以该技术成果入股,折算为40万。但信大没有完成约定的开发工作。
阿波罗公司要求信大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纯技术成果入股金损失40万元;并且认为,合同如好好履行还能获得148万元,这个也要赔。
河南省高级法院二审法院已判决信大承担违约责任,但没有支持这40万入股金和148万可得利益损失。
于是,阿波罗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40万入股金能赔偿吗?
最高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在各方成立公司时,阿波罗公司以《BPDF》系统的技术成果入股。但项目合作开发失败了,各方根本不可能再去成立公司,以技术入股的条件还没达到,入股就无法实现。
再说了,《BPDF》系统没有最终完成,信大已承担了违约责任,再让信大承担40万元纯技术入股的股金损失,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支持。
148万可得利益损失能支持吗?
阿波罗公司认为,如果协议正常履行,我可能拿到148万元的利润,但现在你信大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完全履行,那你信大就应该赔偿我将来可能得到的利润。
但是,如果违约方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其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那么该损失就不属于可得利益损失,不必赔偿。
技术开发成果没有完成,可得利益如何能确定?
退一步讲,即使技术开发成果研制成功,但要实现成果转化,投入市场并获得利润,还受很多因素的影响。
最后,最高法院驳回了阿波罗公司的申诉。
官司该不该打,没做好风险评估,输了官司又赔诉讼费,不划算。
作者戚谦,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