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之下,电影《来自监狱的妈妈》是如何能够上映的?

近日有部电影《来自监狱的妈妈》闹得沸沸扬扬,原定五月底上映,临了却匆匆撤档。我无意去争辩案情里的是非曲直,家暴也好,委屈也罢,法院的判决书白纸黑字,那是社会最后的底线,该认。真正让人如鲠在喉的是另一件事:这样一部影片,当初是如何一路绿灯,走到了上映的门槛前?

早些年,广电总局立下规矩,要严管 “劣迹艺人”人民网。文件说得明白,吸毒、嫖娼、违法失德者,坚决不用中国政府网。初衷当然是好的,公众人物,一言一行都在聚光灯下,理当有德有才,方为表率。可这规矩一立,便成了一把快刀,一刀切下去,再无转圜。

我总觉得,惩戒这件事,当如古人所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犯错了,该罚,该禁,这是规矩;但罚过之后,是否该留一条生路?如今的做法,近乎于 “一票否决,终生封杀”。李易峰、黄海波、范冰冰、羽凡、宋冬野、翟天临、那尔那茜…… 名单一长串,一旦沾上 “劣迹” 二字,演艺生涯便彻底画上句号,再无翻身可能。

更让人不解的是 “连坐” 制度。一部电影、一部剧集,是上百人的心血,导演、编剧、摄影、灯光、场务,无数人的汗水凝聚其中。只因为一个演员有了污点,整部作品便被打入冷宫,永不见天日。这好比一户人家有人犯了错,便将全家老小一并发配,何其不公?那些兢兢业业的幕后工作者,何错之有?却要为一人之过,承担全部后果,数年心血付诸东流,这算不算是另一种 “无妄之灾”?

我并非要为劣迹艺人开脱,只是觉得,凡事过犹不及。封杀三五年,令其在冷寂中反省,足够了。若一棒子打死,再无改过自新的机会,倒不像惩戒,更像是赶尽杀绝。人性复杂,谁能保证终身不犯过错?若一次失足,便永世不得翻身,这规矩未免太冰冷,也太绝对。

规矩既立,最要紧的是 “公平” 二字,不可有双标,不可有例外。

翟天临,论文抄袭,博士学位被撤,学术不端,为人不齿,封杀,似乎合乎情理;那尔那茜,高考时钻了定向委培的空子,涉嫌学籍造假,触碰教育公平的红线,遭全网抵制,也算是咎由自取。可二人所犯,终究是道德层面的瑕疵,并未触犯刑法,却落得个彻底封杀的结局。

可回过头来看《来自监狱的妈妈》,主演赵箫泓,是一位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十五年的服刑人员。拍摄电影时,她尚在狱中,甚至还处在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内。《监狱法》明文规定,服刑人员不得参与商业演艺活动。这样一个实打实的杀人犯、正在服刑的罪犯,却能堂而皇之地担任主演,电影能顺利拍摄、过审,还能上映。

这就让人看不懂了:学术造假、钻政策空子的,是 “劣迹”,要彻底封杀;而杀人入狱的主演的电影,反倒能畅通无阻,登上大银幕?

难道我们的规矩是这样:犯小错者,永不超生;犯大罪者,网开一面?

这绝非我危言耸听,而是摆在眼前的事实。一边是对道德瑕疵者赶尽杀绝,一边是对刑满(甚至未刑满)人员网开一面,这双重标准,比没有标准更让人寒心。

规矩的边界到底在哪里?若法律的判决可以被艺术包装轻易消解,若行业禁令可以被资本运作巧妙绕过,那我们立下的条条框框,到底是在约束谁?

规矩之所以为规矩,在于它一视同仁,不偏不倚。若规矩成了一根橡皮筋,可松可紧;成了一把弹簧刀,可长可短,那它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只剩下权力的傲慢与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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