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的绿色发展项目

摘要:《管理办法》要求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项目的日常储备工作,根据中央专项预算内的投资支持范围,依托国家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督平台,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图书馆)。

为引导和带动地方和社会资金,国家发改委近日修订发布了《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中央预算投资管理特别办法》。

《管理办法》共6个部分25条,对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项目的支持范围、补贴标准、资金运用、资金分配与调整、监管办法等进行了规定。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专项扶持范围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1个省市,并对确需扶持的其他地区作了特殊规定。支持的建设内容包括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长江生态环境污染治理“4+1”工程、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项目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程等五类项目,党中央,国务院决定部署的其他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

《管理办法》要求,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项目日常储备工作,根据中央专项预算内的投资支持范围,依托国家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督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当按照《专项规定》规定的资金支持方向和申请程序,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督平台进行审批、审批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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