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态度不好》中说到,因为被告人态度不好,而被庭审后立即收押。
收押几日后,被告人要求见本律师,之后家属办理委托手续,本律师介入。介入时间点为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判结果前。本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联系承办法官,递交相应的委托手续,要求再次开庭审理申请书以及一篇辩护意见书。首先要求再次开庭,目的让被告人的态度符合法官的要求。希望消除态度不好的记忆和记录。争取判处缓刑。其次,一篇辩护意见书的目的是,一旦法官不同意再次开庭,法官也需要认真对待该辩护意见,予以在判决书中交待和回应。因为该辩护意见中所罗列的都是客观事实,尤其被告人老婆有孕在身,更需要被告人照顾和呵护。且被告人所涉及的所谓假药亦不是所谓治疗的药物,而是保健品类,就是常说的伟哥。该药物吃再多,对身体而言,一般不具有坏处。且数量亦不多。
上述材料准备好后,第一时间邮寄给承办法官。希望法官能够给予认真对待。然法官收到后没有联系本律师。而是第一时间联系了被告人家属。家属接到法官电话后,联系了本律师。告知本律师,法官要求她去法院一趟,有事要说。问去还是不去。我想法官应该收到了本律师的相应的材料,要求见被告家属应该是好事情。本律师出差在外(高铁上),心想静候佳音吧。
不一会儿家属来电,说见了法官了。说法官说了,要求家属解除对本律师的委托,否则该案宣判还要延后。问原因,说本律师的介入在后,期间有援助律师。家属问该案何时宣判,法官答,看你们家属的态度。好一个态度!
该案承办法官为何要求家属解除对本律师的授权委托。本律师认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唯一的原因,本律师猜测,本律师的要求给他带来了难题,抑或本律师的辩护意见触到了本案的要点。本律师不是不同意家属解除与本律师的授权。只是想问:法官为何喜欢援助律师,而厌恶委托律师呢?杭州保姆纵火案中辩护权之争,应是高潮。然,高潮之后呢,这个问题依然无解。
刑事辩护全覆盖,出发点很好。然,真辩的又有多少呢?我不知道,我也无法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