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也要向单位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六十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因此,员工签署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企业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纳社保,这些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能作为企业和职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和理由。

        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职工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应尽义务。不能根据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为企业,单位有义务给每一个员工缴纳社保,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企业将面临3大风险。

        1、未缴纳社保期间,发生工伤等意外情况,企业必须承担责任。

        2、如员工要求补缴社保,企业必须严格补缴。

        3、企业社保逾期还要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缴纳或者补缴,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应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或内容合作请联系作者
【社区内容提示】社区部分内容疑似由AI辅助生成,浏览时请结合常识与多方信息审慎甄别。
平台声明:文章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由作者上传并发布,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简书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推荐阅读更多精彩内容

友情链接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