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在婚姻家庭编拟作出一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其实提出“离婚冷静期” 的呼声很早就有了,面对近年来不断攀升的离婚率,早在2017年3月,就有四川省某地方法院发出了全国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而在今年7月份,广东省高院更是发布了《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全面实施离婚冷静期。其中“婚姻冷静期”分为期限不得超过20日的“情绪约束冷静期”和不得超过60日的“情感修复冷静期”。
在我国,离婚方式分为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根据2017年的数据,我国在去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 437.4 万对,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 370.4 万对,法院判决、调解离婚 66.9 万对。也就是说在中国,由于登记离婚的便利性,绝大多数夫妻都会采用登记离婚的方式结束自己的婚姻。而只有当一方不愿意离婚,或夫妻双方就家庭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才会诉诸法院。
我们在此需要明确的是民法典草案中所谓的“离婚冷静期”与地方法院实践中所施行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并非是同一套制度。而相比于广东高院已经颁布了关于“离婚冷静期”适用的相关细则;登记离婚制度中的“离婚冷静期”尚且还停留在法律草案当中。
不过寥寥数语的草案一经公布还是在网上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热议,支持和反对的观点都有。
支持者表示:
- 现在登记离婚的手续过于简便,冲动型离婚现象普遍,规定1个月的离婚冷静期有利于家庭稳定,降低离婚率;
- 很多夫妻离婚就是一时冲动,离了婚后又都碍于面子不愿意提复婚,所以离婚冷静期正好给了他们很好的台阶下。
反对者表示:
- 那些真的是冲动离婚的夫妻,离婚后还可以复婚;
- 好不容易鼓起勇气去离婚,尤其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女方在这一个月内很可能迫于各方面压力放弃离婚,最终苦的还是女人;
- 离婚的原因除了感情不和、家庭琐事之外,男方出轨、家暴、婆媳不和等占到了很大的比例,男方基于愧疚心理愿意跟女方登记离婚,但如果等待一个月,男方很有可能会撤回离婚申请,此时女方就只能采用诉讼离婚的方式了。
安阳县的实践案例
今年3月30日,安岳县人民法院联合安岳县民政局成立家事纠纷协同化解工作室,对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的夫妻,如调解中发现当事双方属于冲动型离婚的,将发出《离婚冷静提示书》,给与双方给一定期限的“冷静期”。安岳人张某和秦某就是第一对收到该提示书的夫妻。
张某和秦某均为85后,婚后在成都安家,育有一子,一家三口其乐融融;当时,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于是赶回安岳准备离婚。经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夫妻俩主动拨打了家事纠纷系统化解工作室的电话。法官蒋新儒和李红婷主持了调解,并在了解夫妻二人情况后,凭着资深家事法官的职业判断,认为二人属于冲动离婚。因此向双方发放了极富温情的《离婚冷静提示书》。走的时候,二人表示会去回好好相处,不再离婚。据悉,法官在8月30日下午还联系了这对夫妻,确认他们未离婚,关系比较好。而这样的《离婚冷静提示书》截止到8月底,家事纠纷协同化解工作室共发出了20份,其中有10多份已经到期,到期的约90%未在提出离婚。
可以说安岳法院联合当地民政局发出的这份《离婚冷静提示书》是家事纠纷化解机制的创举,也是对刚刚公布的民法典草案中“离婚冷静期”的落地实践。其中提示书的正文也解答了部分反对者的质疑,例如提示书不会乱发,主要针对冲动型离婚者;如果出现家暴、转移财产等特殊情形,可终止冷静期等。
但我们从这份《离婚冷静提示书》的出具主体以及调解主体也会发现不少问题,在笔者看来安阳县的实践并不等同于民法典草案中所谓的以婚姻登记机关为主体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前者是法院、民政局主动为之,更多的还是属于家事审判改革的一部分,而后者则从字面上看更像是一种强制性的离婚生效期间,主动权是掌握在提出离婚的夫妻手中的。
因此笔者认为,在实践当中,民政局是否会像安岳县的做法那样抽调资深法官或调解员参与到婚姻纠纷的前期调解中;面对非冲动型离婚的夫妻是否一定要经过1个月冷静期;如何在冷静期内避免相关导致离婚的因素再次发生;以及什么情况下可以加速或终止冷静期等问题都亟待在民法典颁布后,辅以更多相关配套的制度和法律规定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