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了要搬就刻不容缓,一分钟都不想等。
我俩分工合作,她主要找心仪的新家,我主要负责把现在的房子转租出去。
在加拿大,租房合同是一个理应保护租客却暗藏很多玄机的一大叠纸。里面也许会备注一条:
如果在租约到期前租客因个人原因需要搬离此处,那么,租客有义务找到下一任租客接手,同时这个租客也需要满足房东/租房管理公司的要求。
当时飞碟屋是签到十月下旬,决定搬家在三月,时间还有好几个月。如果找不到人接,难道要养着两套出租屋不成?
“非搬不可”,partner的语气很坚决,“不惜一切代价!”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