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22《重新定义股权激励》笔记1

股权激励不仅是法律问题,还涉及管理学、经济学、心理学等多种学科。

中国的非上市公司公司治理能力相对薄弱;创始人有激情但缺乏自我情绪管理能力;设计的股权激励制度重物质、轻精神,常常忽视激励对象的低层次心理需求,激励要素不全面。

上市公司是否可直接借鉴上市公司的法律制度和激励模式呢?这就需要思考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哪些不同,这些差异对复制上市公司的方法有什么影响?

 第二,如何判断股权激励效应?

要使股权激励取得正面效应必须具备哪些条件?非上市公司是否具备这些条件?

 第三,激励对象一旦获得股权成为公司股东,那么如何预防、控制股东纠纷的发生?

股权激励的法律风险是股东纠纷。完善的退出机制可以预防、控制股东纠纷的发生。 股权激励的成本 股权激励是风险最大、成本最高的激励措施。少用、慎用“股励”,满足低层次需求、发挥自我激励作用,是提升激励效果、降低激励成本的重要手段。


第一章:了解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它们在法律形态上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的封闭性、股权交易的限制性,在股权激励机制中呈现为:激励对象被授予的股权不易兑现;在股东发生纠纷时,股权转让人为受阻,股东抽身难,僵局时间长,无法通过迅速转让股权“离婚”,在“窝里斗”中煎熬,影响激励效果。

(一)股权

这里谈的“股权”不同于实践中所谓的“虚拟股”,而是在工商机关注册登记的享有知情权、表决权、盈余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实体权益的股权。 “虚拟股”的运用,目前国内最具代表的当数华为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二)股权激励

什么是股权激励?

在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需要关注哪些问题?

这些问题到底涉及哪些专业领域?管理学、心理学、经济学,还是法学?

股权激励是指: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给谁”“谁给”“给什么”“给多少”“什么时间给”“什么价格给”“给了以后出现问题怎么办”等,亦即激励对象、激励来源、激励模式、激励总量、行权期限、行权价格、激励条件、实施决策程序以及股权动态调整机制

股权激励从法律上看其本质是:附条件的股权转让或附条件的增资扩股协议


第二章: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要点

                          ——背景与操作细节

(一)4效应:股权激励效应与先决条件

(1)尚无定论——定量分析股权激励效应

(2)股权激励效应——运用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分析

(3)马斯洛需求理论

(二)风险: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条件与法律风险

实现股权激励正效应的先决条件是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议事规则和退出机制。那么,中国非上市公司是否具备这些条件? 为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思考的问题是,用什么方法来判断是否具备这些条件?判断、分析“条件”的切入点是什么?

(1)股权激励先决条件识别方法

(2)识别、分析、评价方法

(3)股东纠纷特征

“三岁看大,七岁看老。”对非上市公司而言,前三年的治理习惯决定股东关系的走向,甚至决定公司的未来前途。

(4)从“真功夫”案看股东纠纷的特征

a.一案带多案,旷日持久

b.民事和刑事交叉

(5)股权激励先决条件的评价

很多问题只有通过公司章程的细化规定才能予以量化,并使其具备可操作性。公司回购并不是退出的最佳方案。如何回购,回购时的合理价格如何确定,尤其是对科技企业中的商誉、知识产权价值如何评估,回购后继续转让给外部股东还是进行减资,无论哪种方式交易成本都远高于直接内部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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