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治通鉴》D684:仁是爱人,义是坚持原则。爱人就要以除暴为目的,坚持原则就要以消除祸乱为中心

我是拉闲散闷轻煮生活,我开始读《资治通鉴》啦。《资治通鉴》描述了自战国到后周,前后1362年的历史,这部书不仅仅是一部历史的记录,更是一部智慧的宝库,蕴藏着丰富的治国理念、人生哲理和权谋智慧,值得我们每个人去细细品味。我想将我的读书笔记与大家分享,一同围观我的读书之旅。

读史可以明智,知古方能鉴今。

D684《资治通鉴》读书笔记-第四十三卷-08

真理在错误的时间提出,就等于不真理

邛谷王任贵派使者呈递三年的计簿,报告人口、赋税、治安等情况。

刘秀任命任贵当越嶲(xi)太守。

莎车王贤、鄯善王安都派使者朝贡。西域各国被匈奴的大量征敛所苦,都愿归属汉朝,愿朝廷重新设置都护。

刘秀因为中原刚刚平定,不肯应许。

太中大夫梁统上书说:“我看到,元帝初元五年,死罪减刑的有三十四件,哀帝建平元年,死罪减刑的有八十一件。

其中四十二件是杀人,而作减死一等判决。

从此以后,成为惯例,所以人们轻率犯法,官吏轻视杀人。

我听说做君主的道义,是以仁义为主,仁是爱人,义是坚持原则。爱人就要以除暴为目的,坚持原则就要以消除祸乱为中心。

设置刑罚在于适中,不能偏轻。

高祖承受天命,制订法令,确实都很恰当,文帝只取消了肉刑和连坐法,其余全都遵循旧制。

到哀帝、平帝继位,在位时间短,处理案子还很少。

丞相王嘉轻率地穿凿附会,删减先辈君王的既定法律规章,几年之间有一百余件事,有的不合道理,有的不得人心。

我谨把其中对大体为害最严重的,附在后面,向您陈奏。

希望陛下命令主管部门仔细选择好的律条,制订一部不容更改的法典。”

刘秀把梁统的奏章交给公卿讨论。

光禄勋杜林上奏说:“汉朝初兴时,废除苛政,四海之内欢欣鼓舞。

等到以后,法令逐渐增多,连果桃、菜蔬之类的馈赠,都集中起来成为赃物。

小的事不妨害大义,也要判处死刑。以至于发展到有法不禁,有令不止,上下互相掩护逃避,弊病更加严重。

我认为应沿袭原有的法令条文,不宜重新制订修改。”

梁统又上奏说:“我所奏请的,并不是说要有严刑峻法。

《书经》上说‘治理百姓,刑法要适中。’适中的意思是不轻也不重。

从高祖到宣帝,天下被称为治平。到元帝、哀帝时,盗贼渐渐增多,都是因为刑罚不适中,愚昧的人轻视犯法所造成的。

由此看来,减轻刑罚的做法,反而酿成大祸。对奸诈不轨的人施恩,就是伤害善良的人!”

这件事情被搁置,没有再交付讨论。


感思:梁统是太中大夫,负责提建议。他的视角是法理纯正:看到制度漏洞,就想修补。

梁统并非主张滥杀,他反复强调“中刑”,即不偏不倚的刑罚。

他的逻辑链条很清晰:

历史观察:西汉元帝、哀帝朝频繁减死、轻刑,导致“人轻犯法,吏轻杀人”,社会秩序并未因“仁政”变好,反而盗贼增多。

现实困境:东汉初年,中原刚平定,地方豪强、流民、旧吏混杂。

如果法律过宽,会释放“作恶成本低”的信号,反而导致守法良民受害。

核心论点:对奸恶之人施恩,就是对良善之人的伤害。“爱人以除暴”才是真仁。

他的建议本质上是通过明确、稳定的刑罚标准,重建社会对法律的敬畏,而非回到秦朝那样的苛法。

刘秀将梁统的建议交公卿讨论,最后“寝之”(搁置),这是非常清醒的政治判断。

原因有三:

一是东汉立国的合法性根基是“中兴汉室,除莽苛政”。

刘秀打出的旗号是恢复高祖旧制,废除王莽的繁法酷刑。

如果刚刚稳定政权,就大幅调整刑罚、加重量刑,会让人怀疑他是否“重蹈新莽覆辙”。

新政权的首要任务是凝聚人心,而不是在法制上大动干戈。

二是杜林的反驳点中了要害:执法实践比法条更重要。

杜林说,问题不在于法条严不严,而在于“法令渐多,上下相护”。

比如,连送点水果蔬菜都被算成赃物判死刑,结果是法条越细,漏洞越大,执法者越容易选择性执法。

这不是加重刑罚能解决的,反而会加剧腐败和规避行为。

三是现实政治需要稳定地方势力。

刘秀刚平定天下,越嶲、西域等地都尚未稳固。

此时如果朝廷大张旗鼓修订重刑法典,会给各地豪强、少数民族首领一种“朝廷要严控了”的信号,容易诱发不安。

保持法律上的“现有秩序”是最稳妥的选择。

梁统的论证在逻辑上是严密的,在法理上也有依据。

但他忽略了一个政治常识:在政权初建的几年内,首要目标是“少生事端”,而不是“追求法律最优解”。

刘秀作为开国之君,他考虑的是整体稳定。

任何可能引发争议、扰动人心、强化地方敌意的法令修订,都要慎之又慎。

所以搁置梁统的建议,不是否定他的观察(西汉末年轻刑乱法确实有问题),而是认为此时不宜大改。

因此梁统的建议不是“不对”,而是“不适时”。

初建期的政权需要宽简以安人心,巩固期需要中刑以明秩序。

同一个建议,放在不同阶段效果完全不同。制度建设要匹配政权周期。

杜林指出的“上下相护”才是要害。

即便法条很严,如果执行不了或选择性执行,反而会损害法律权威。法律的效果不在于严,而在于“必”。

梁统看到了“对错”,刘秀必须权衡“得失”。

在复杂治理中,很多时候不是正确与否的问题,而是什么时候做、用什么力度做、做了之后谁受益谁受损的问题。

最终,东汉后来确实在明帝、章帝时期逐步完善了刑罚体系,但那是政权稳固之后的事了。

梁统上奏被搁置,不是真理被埋没,而是真理在错误的时间提出,就等于不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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