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读《看得见的正义》有感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严重。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

培根的名言让案件得以被公正审判的重要性昭然若揭。在一次法学概论的考试中,有一道考题至今留在我的脑海里。试题先给了一个最终得以纠正的“冤假错案”作为素材,然后问道:迟到的正义是否任为正义?我当时回答的很肯定,迟到的正义本质上当然还是正义,只是来的稍晚一些。

直到读到陈先生《看得见的正义》,其中的一篇专门论述了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我才恍然大悟,自己竟完全忽略了程序正义这个问题。为什么迟到的正义就变质为非正义了呢?为什么相比于诉讼过程我们更加看重实体判决结果呢?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二者孰轻孰重?

一、非正义的“冤案”

非正义的反面是正义。正义往往被我们习惯性的忽视,而非正义却很容易吸引眼球。就像我们无法明确界定什么是善,但遇恶都会反感甚至强烈谴责。或许,数百件“公正”的案件都很难进入公众的视野,而一件“错案”却能顿时令人沸腾。正如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教训总是难忘的。江平老先生为呼格吉勒图撰写的墓志铭便是如此:“优良的司法,乃国民之福。呼格其身也短,其命也悲。惜无次福,然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权柄者,应重证据,不臆断。重人权,不擅权,不为一时政治之权益而弃法治与公正。”

在作者看来,迟到的正义虽然带来了结果的公正,但却破坏了司法裁判的及时性。站在程序正义的角度,它不再具有被称为正义的资格。以上述这种再审纠错得以最终实现“实体正义”的案件为例,“正义”来得太晚。被告及其家人不仅饱受了冤屈,而且还受到了程序上的不公待遇。我们在为真相大白而欢呼的同时,痛惜年轻的生命,同情家庭的不幸。更重要的是,我们因“非正义”而感到震惊,从而反思错误,期待优良的司法。如果正义总姗姗来迟,国民之福何在?程序正义何存?

像这样的案件还有很多,例如赵作海案、余祥林案、杜培武案。这些案件之所以被铭记,是因为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进程。关注非正义的“冤假错案”,并非走不出过去,而是期望未来正义可以常驻。

要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仅是给一纸公正的判决结果,还应让他们感知自己的权利是如何得到救济的。无论有罪亦或无罪,正当的法律程序能让人心服口服。

二、看得见的正义

正义大体上可分为两种类型,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前者是不确定的,而后者是确定的。前者是无形的,难以被感知,而后者是可以被看见的。两者让我联想到规范二者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像极了列车与列车轨道,列车只有依正确轨道行驶,才能达到正义的终点。“正义不仅要被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为保障私权利不受侵犯,诉讼法给司法人员设立了一道道关卡,他们只有按照规则跨越,才能达到终点。

程序正义一词来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和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程序正义观念是比我们早的,引入我国后与本土文化难免冲突。我国古代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文化观念。例如,古代有刚正不阿的包青天,延续到近代也有对司法官员“大义灭亲”的道德表扬。其实这种超越人性的道德要求,可以被回避制度很好解决,司法人员本人可以脱离道德的尴尬困境,让“不服的人无话可说”,也能防止司法不公。

于一般人而言,实体判决涉及自己的切身利益,更为关键,而程序只是“法院的事”。然而,程序正义就因为它似乎与当事人利益更为“遥远”而可有可无吗?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前进和程序法的不断完善,管辖、回避、证据等程序问题被日益重视。

三、正义的天平

我曾经在课上被老师问道:“你认为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哪一个更重要?”我意识到这是一个两难的选择。“我认为都很重要”是一个巧妙的答案,但却回避了问题。两者不同,却又不失联系。哪一个都是一场公正审判不可或缺的。

实体的非正义将引起公众的不满和责任的追究。公平正义被置若罔闻。

程序的非正义让诉讼参与人觉得尊严被轻视,权利被践踏。比起被严惩,被轻视更容易激起人性的不满和复仇的欲望。迟到的正义带来了实体正义却丧失了程序正义。沉冤得雪的被告或者其家庭可能因这份迟到的正义获得了救赎与补偿,但迟到的正义却对司法的公正性带来了负面评价。

我们站在哪一个角度都可据理力争一番,这其实反映了思维观念的不同。如果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天平两边上的砝码,作者倾向于程序正义更多些。程序问题虽然很繁杂,但却可以保障每个人的诉讼权利得以实现。而且是以公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更利于审判的公开和透明。正当的法律程序通常是会和实体正义同归一处的。许多冤案之所以会发生,大都与侦查阶段严刑逼供和认罪言辞被采纳有关。

不过,程序的高度完善会不会导致“漏网之鱼”呢?作者在书中将刑事诉讼法称为“被告人权利的大宪章”,而刑法是国家惩罚犯罪的有力工具。这其实还是一个观念问题,有点类似于“另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司法审判具有终局性,“被告人有罪与否不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而应该成为一个法律评价问题”。

陈先生这本书着实为我打开了一扇新的窗户。例如,我们除了关注法律赋予个人的一系列权利,还应该思考这些权利在诉讼程序上如何被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为了不让权利成为一纸空话,我们更应该重视相关的程序问题。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让我发现的是程序正义“这片新大陆”。呼格被迫用他宝贵的生命警示司法权柄者“重证据,不臆断。重人权,不擅权,不为一时政治之权益而弃法治与公正。”

“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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