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溯及既往的一些看法

  我们知道,本朝的剑不能用来斩前朝的官,不然就会发生很多匪夷所思的事情。不管是立法也好,抑或是出台新的解释也好,都是对不完善的一些增补,或者说在被人钻了空子之后所进行的补足。我们必须看到,法律具有滞后性。一个规则无论怎么完善都必然是存在漏洞的,也总有一天会被人察觉,正因此促进了法律的愈发完善。而对于法不溯及既往这个原则,许多人往往在个案上持愤怒态度。但是法律在某种程度上是冰冷无情的,否则其权威将荡然无存。即使此人做的事情人神共愤,伤天害理,只要没有被法律所限制,自然无法被法律所打击。这是法治的铁律,不管民众多么愤怒都是无用的。但是从旧后面还有一个“兼从轻”,在这一点上,我是持保留态度的。

  我所要讨论的问题是,一个人在他所处的时代犯了法,那么理所应当就应该受到他所处的时代所适用的法则之处分。这好像是合乎道理的。另一种观点则是,新法的出现正是为了弥补旧法之不足,而新法其本身的存在正是印证了旧法的价值是小于等于新法的,也就是说,我们并不必要一定坚持那个错误的法则、或者说至少是不完善的法则。倘若新法对此事作出了更合理的处理,那么糟粕则可以抛弃,这是灵活处理问题的一种方式。看起来后者更加科学理性,但我始终支持前者的观点。即,前朝的剑当斩前朝的官,后朝的剑就斩后朝的官。我从虚无的时间性,即历史线去考虑这个问题:后朝是否出现本身就是个谜团,我们只能够从现在去追溯历史,而不可能从现在去预知未来。所以,过去所做的错误事情不能被今天的法律所打击,过去所犯的罪行也不应该被今天的法律所宽恕。因为在彼时犯罪的时刻,还没有出现此时的结果,时间线还没有集合于一点,繁复的命运轨迹还没有归于现实,未来则毫无意义。用未来的宽恕施加于犯罪的过往,这是什么情况呢?假如认为时间线是由无数条平行线组成的,一条线达到集合点时,其他时间线被判定错误而消弭了,这种做法就是将被消弭的错误时间线还原出来,呈现给了世人。而法律的调整应该是向善的,换言之是寻求正确的。那么还原错误时间线就是一种错误,是应该被否定的。从现实角度来说,法律固然神圣,但是它也没有宽恕犯罪者的资格,有资格宽恕的只有被害者。法律固然以旧换新,但新法何尝有毁灭旧法的凭证?时间是无法超前的,时代永远是局限的。所以我反对从轻原则,犯罪者在什么时候犯下了罪,就将其之后的法律抹掉,依法宣判其是否有罪就可以了。从轻起到了保护犯罪者的目的,为限制无限扩大的刑罚权而存在,这是我所认可的。但法律的两面性,一方面惩治犯罪者,一方面限制执法者。但限制执法者的权力不能通过损害被害者的权利而实现,否则天平必将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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