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与道德
法律仅能以社会道德的核心部分加以强制;但同时,法律与道德也同样有沟通的同时法律不能成为一种封闭的体系,法律能够通过公序良俗、诚实守信原则与变迁中的道德沟通,然后今有判例与时俱进的确定。
二、体系
总则编建立两个基本核心概念上,一为权利,二为法律行为。整个体系以总则到分则,一般到特殊,构建了一个以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为表现的的抽象、概括、简洁的法律关系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又因为这种简洁使条文易生歧义,则需要清晰的解释。
三、实践性与法教义学
说到底,法学是一个实践性的学科。法学是一种法律的研究方式,以特定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旨在探究准则性规范及法适用的问题,发现规范内的一体性及其一贯的意义,针对不同热案件情景,将法律规范加以具体化而适用,并以法官如何获得正当性裁判为中心。
这种实践品格与法秩序的内在安定,需要法律得到一致性的解释与适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取得关系。首先是内在的论证。方法如下:
T(法律规范)=M1+M2→R
S(案例事实)=M1+M2=T→R
对特征M则需要清晰的定义,如非婚子女是否为子女?对子女加以认定,而这种认定则往往需要外部的论证。
具体的法律解释是以基本权利的构造开始的。基本权利的构造是宪法的工作。宪法构造基本权利,然后扩散到私法,然后受到“合宪审查”的保护。
常见的有目的解释、比较法、法史、文义等方式。
在解释之后则需要适用。在法律内部,以类推适用为为例,其目的在于用已有的规范填补法律漏洞,其内在的依据在于两者有着相同的理由。但若法律内部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则需要法院依据法理进行法外续造。而这需要立法者的确认。
最后,判例与学说协力达到法教义学的构建与民法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