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证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由此可见,代书遗嘱需要同时具备几个要素缺一不可,代书人、立遗嘱人、见证人同时在场,具备年月日,所有人签名。
通过以下的案例可了解到,遗嘱虽然由律师代写,见证人和立遗嘱人都有签名,但是因为缺少形式要件,被法院认定无效,给继承人带来重大损失。
刘先生和柏女士共同生育六个子女,三儿三女,柏女士于2008年去世,刘先生于2016年去世,刘先生去世前,于2012年,由次子找律师转述刘先生的意见写了一份遗嘱,遗嘱载明其所有的八间房全部房产由次子继承,并由两名见证人、立遗嘱人签字,遗嘱由村委会保管,邻居们都知道这个事,也可以作证。
刘先生的遗产有房屋八间,其中北房五间,东厢房三间,其中东厢房自1976年开始就留给了大儿子居住,老两口在北房居住,其他子女在其他地方居住。
刘先生去世后,大儿子一直占着房屋,拒绝将房子给次子,三子也认为房屋不应该全部由次子继承,其他三个女儿尊重父亲遗愿将房屋留给次子。
次子无奈,将大哥和三弟告上法庭,其他三个姐妹作为共同原告。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案件的争议焦点:1、遗嘱是否有效?2、东厢房一直是大儿子居住,是否归大儿子所有?3、其他子女放弃继承是否可以直接判决放弃继承的部分给次子。
1、关于遗嘱的效力:“代书见证遗嘱”应当符合法律的形式要件,而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该条明确了”代书见证遗嘱”的形式要件有效条件和依据。而本案遗嘱系由律师根据原告次子转述遗嘱人刘xx意见代为制作,遗嘱是由律师代为制作,该遗嘱并不是由遗嘱见证人代为制作所以本案的代书遗嘱,从法律形式要件判断,与我国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相关规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