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可以附条件吗?
答: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 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附条件遗嘱案例
母亲的遗嘱内容:
“……“我有存款**万元人民币,××和生活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上费用,所剩存款全部由儿子袁某单独继承。该笔存款在袁某结婚以前由戴某2、戴某1保管并负责从中支付袁某在联邦德国上学的必要费用,该笔存款利息归袁某所有”。”
人物关系交代:
原告是老人的儿子,被告戴某1和戴某2是继承人的舅舅。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返还应由原告继承的财产人民币**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争议焦点有三:(其余两个省去)
争议焦点三:是被继承人戴某甲所立遗嘱中所附条件是否有效的问题。
法院就焦点三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因此,自然人在订立遗嘱时可以附条件,所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则该条件即为有效。遗嘱继承人不能只表示接受权利而不接受义务。本案中被继承人戴某甲所立遗嘱中明确设定条件为:“该笔存款在袁某结婚以前由戴某2、戴某1保管”,意为在原告袁某结婚后可继承该笔存款。被继承人戴某甲作为原告的母亲,对儿子婚姻的期待之心符合人之常情、符合公序良俗,并无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之处。原告袁某在接受继承权利的同时,亦应当承担被继承人在遗嘱中为其设定的义务。”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袁某的诉讼请求。
(注:案例属真实案例,为方便阅读进行了适当简化,如需判决书全文可查询(2017)鲁0203民初3256号判决。)
所以“结婚了才能拿到遗产”这句话可不是电视台词说说而已,在法律上也是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