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卦数起例
卦以八除,凡起卦不问数多少,即以八数作卦数,过八数即以八数退除,以零数作卦。如一八除不尽,再除二八、三八,直至除尽八数,以余数作卦。如得八数整,即坤卦,更不必除也。
解释
用所提问的数字除以八,便可得其卦,以先得到的卦为上卦,以后得到的卦为下卦。卦在天成象,在地成形,天为动,上为动,所以第一个得到的卦为上卦,最开始动,所求之卦为上卦。
二、爻以六除
凡起动爻,以重卦总数除六,以余数作动爻。如不满六,止用此数为动爻,不必再除。如过六数,则除之一六,不尽再除二六、三六,直至尽,以余数作动爻。若一爻动,则看此一爻,是阳爻则变阴爻,阴爻则变阳爻。取爻当以时加之。
解释
主卦一共六爻,六为一循环,故卦以六除。如主卦乾为天,一爻动,则变卦为天风姤。
三、互卦止用八卦不必取六十四卦名
互卦以重卦去了初爻及第六爻,以中间四爻分作两卦,看得何卦。
又云:乾坤无互,互其变卦。
解释
互卦不必取六十四卦名,即互卦卦名不能作为参考依据。
如:水天需出现在互卦,互卦代表过程,需为等待之意。就不能说,根据卦名而说,中间过程中有需要等待的信息、象意。
以中间四爻做两卦,主卦天风姤,互卦则为乾为天,三四五爻构成互卦的上卦,二三四爻姤成互卦的下卦。
乾为天和坤为地的互卦为乾为天和坤为地本身,没有发生变化,所以乾坤无互卦。只有变卦才会和主卦有所不同,所以乾卦与坤卦的变卦,某种意义上也可以当做互卦来理解。即互卦和变卦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是两个特殊的卦,所以互其变卦,它的互卦就是它的变卦。
当然也可以理解成乾卦与坤卦只有变卦,没有互卦。造成这种现象在于,乾卦与坤卦这两个特殊的卦,以中间四爻做两卦,是其本身。
四、年月日时起例
年月日为上卦。年月日加时总数为下卦。又以年月日时总数取爻。如子年一数,丑年二数,直至亥年十二数。月如正月一数,直至十二月,亦作十二数。日数如初一一数,直至三十日,为三十数。以上年月日共计几数,以八除之,以余数作卦。如子时一数直至亥时十二数,就将年月日数加时之数,总计几数,以八除之,余数作下卦。以六除,余数作动爻。
解释
年月日数相加除以八=上卦
年月日时数相加除以八=下卦
年月日时数相加除以六=动爻
五、物占数
凡见有可数之物,即以此数起作上卦,以时数配作下卦。即以卦数并时数总除六取动爻。
解释
物数占的环境背景是一个数字,可用此数除以八做上卦,时数(子时1丑时2...)除以八做下卦,上下卦数先天数之和加时数除以六等于动爻。
六、声音占
凡闻声音,数得几数,起作上卦,加时数配作下卦。又以声音,如闻动物鸣叫之声,或闻人敲击之声,皆可作数起卦。
解释
物数占为可视之数,声音占为可听之数,同理而解,单个数字的本质不变。
七、字占
凡见字数如停匀,即平分一半为上卦,一半为下卦。如字数不匀,即少一字为上卦,取天轻清之义,以多一字为下卦,取地重浊之义。
解释
如字数为六字,可平分,上卦为三为离,下卦为三为离,主卦离为火。如字数七字,因少一字取天清之意,即以三离火为上卦,以四震四为下卦,得主卦火雷噬嗑。动爻则可用卦数配时数除以六而取。
八、一字占
一字为太极未判。如草书,混沌不明,不可得卦。如楷书,则取其字画,以左为阳画,右为阴画。居左者看几数,取为上卦。居右者看几数,取为下卦。又以一字之阴阳,全画取爻。「彳」、「丿」,此为左者「一」、「、」此为右者。
解释
因一字为太极未判,太极为吉凶混沌之时,故草书不可得卦。
楷书向左起笔的笔画除以八=上卦
楷书向右起笔的笔画除以八=下卦
总笔画除以六=动爻
九、二字占
二字为两仪平分。以一字为上卦,一字为下卦。
十、三字占
三字为三才。以一字为上卦,二字为下卦。
十一、四字占
四字为四象。平分上下为卦。又四字以上,不必数画数,只以平仄声音调之。平声为一数,上声为二数,去声为三数,入声为四数。
十二、五字占
五字为五行。以二字为上卦,三字为下卦。
十三、六字占
六字为六爻之集。平分上下为卦。
十四、七字占
七字为齐七政。以三字为上卦,四字为下卦。
十五、八字占
八字为八卦定位。平分上下为卦。
十六、九字占
九字为九畴之义。以四字为上卦,五字为下卦。
十七、十字占
十字为成数。平分上下为卦。
十八、十一字占
十一字以上至于百字,皆可起卦。但十一字以上,又不用平仄声音调之,止用字数。如字数均平,则以半为上卦,以半为下卦。又合二卦总数取爻
十九、丈尺占
丈尺之物,以丈数为上卦,尺数为下卦。合丈尺之数取爻。寸数不用。
二十、尺寸物占
以尺数为上卦,寸数为下卦。合尺寸之数加时取爻。分数不用。
二十一、为人占
凡为人占,其例不一。或听语声起卦,或观其人品,或取诸身,或
取诸物,或因其服色,触其外物,或以年月日时,或以书写来意。
又听其语声者,如或一句,即如其字数分之起卦,如说两句,即用先一句为上卦,后一句为下卦。语多,则但用初听一句,或末后所闻一句。余句不用。
观其人品者,如老人为乾,少女为兑之类。
取诸其身者,如头动为乾,足动为震,目动为离之类。
取诸其物者,如人手中偶有何物,如金玉及圆物之属为乾,土瓦及方物之属为坤之类。
因其服色者,如其人青衣为震,赤衣为离之类。
触其外物者,起卦之时见水为坎卦,见火为离卦之类。
年月日时,如观梅之类推之。
书写来意者。其人来占,或写来意,则以其字占之。是
解释
是梅花易数又称为梅花心易,故起卦方式不一。
二十二、自己占
凡自己欲占,以年月日时或闻有声音,或观当时有所触之外物,皆
可起卦。以上三例,与前章为人占类法同。
二十三、占动物
凡占群物之动,不可起卦。如见一物,则就以此物为上卦,物来之方位为下卦。合物卦数及方位卦数,加时数取爻,以此数总断其物,如后天占牛鸣鸡叫之类。又凡牛马犬豕之类,初生,则以初生年月日时占之。又可置买此物,亦可以初置买之时推之。
解释
因为群物之动,如草书之太极未判,混沌不明。群物之动,犹如草书奔行的笔画一般,无章法可言,故不可起卦。一物之动,犹如楷书,笔画清晰,故可占断。
二十四、占静物
凡占静物,有如江河山石,不可起卦。若至屋宅、树木之类,则屋宅初创之时,树木初置之时,皆可起卦。至于器物,则置成之时可占,如枕、椅之类是矣。余则无故不占。若观梅,则见雀争枝坠地而占。牡丹,则见有问而占。茂树,则枝枯自坠而后占也。
解释
梅花心易,并非万事万物皆可随心起卦,简而概之,静物则初置时可占,其余则无故不占。
二十五、物卦起例(端法后天起例之卦)
后天端法:以物为上卦,方位为下卦,合物卦之数与方卦之数加时数以取动爻。
解释
如:见东南方有一巨石,巨石为艮卦,东南方为巽卦,可起山风蛊为主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