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料在此
=============================================================
话说一天,有个青年心有郁结,到寺中找大师求解,:“我与白富美青梅竹马、情投意合,怎料她父亲觉得我矮穷挫,不许她嫁给我,要把她许给一个高富帅,我该怎么办?”
禅师微笑答道:“如果白富美真的爱你,你大可放下心头之石,这世上岂有一个人不愿作这样的决定,他人还能帮他决定的道理。”
青年两眼闪过一道智慧的光芒,答:“表见代理。”
大师眉头一皱,桌子一拍:“怎么又是法青?!滚粗!”
干货在此
=============================================================
你问:“表见代理”是啥?
我答: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简言之,就是一个无权代表你的人代你做了一件事,但你还是要接受这件事的结果。
法条在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打破沙锅
=============================================================
你又问:有哪些理由可以支持相对人(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我又答:比如,行为人持有公司介绍信或公章、行为人与被代理人有特殊的关系(如夫妻关系、合伙关系)等。
你继续问:如果被代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只能哑巴吃黄连了?
我继续答:根据各方的过错,可以追讨相应的损失。但不想有所损失,最好的做法还是防患未然。无论是三角关系中的哪一方,都应依法谨慎行事,在事前做好防备措施,尽量避免风险的发生。
如希望更深入地了解和探讨表见代理的相关问题,请加微信公号“法律之盾”的律师继续畅聊。
本文著作权归我们(微信公号:法律之盾),所有商业转载或遇到法律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我们愿成为您随时随地的法律之盾!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